系列论文之六:“超隐喻”意指下的中国摄影:从“长城摄影”到《俺爹俺娘》 2007-11-11 10:04:02
林赛·沃特斯在北京大学做学术讲演时曾这样提及长城:“传统和艺术神圣化的过程是相互联系的。恰如卡夫卡笔下那些为中国皇帝建造长城的臣民,他们从没有见过皇帝,而且对于自己将永远见不到皇帝这一事实也没有抱怨什么,那些维护传统的人们也不打算深入到传统的秘密指挥中心去。他们缺乏足够的批判精神,他们相信主管长城建筑工程的最高指挥官是永生的,因此具有建造长城的决定权,对于最高统帅无须进一步确证。长城是采用分段制作的方法建造起来的,建造这堵城墙的目的不知是为了阻止北方的那些从未出现过的敌人,还是为了把皇帝的臣民关在墙内接受最高统帅的控制。这座长城并不连贯,但是它却构成了某种界限。那些生活在高墙之内的人们相信它是某种重要的、指导性的神灵的产物,但是,他们这些为这个神灵服务的人们却满足于永远也见不到它。” 在沃特斯讲述的这个隐喻性的长城故事里,我们不难在摄影界中找到其新的“臣民”——长城摄影者。 杰姆逊在论及第三世界国家文学时,曾认为它们在某种程度上都属于一种“民族寓言”。此话是否有“西方中心”之嫌,我们暂且不论,但我们却可以说,“长城摄影”无疑地是这种“民族寓言”中,最为显著的一部分。长城摄影者就如当年的长城建筑者一样,他们不辞辛苦地为长城添砖加瓦——也就是一次次地将长城符码化、寓言化、神圣化,但他们也同样地“从没有见过皇帝”,即从未试图进入这一寓言的“中心”,去看看其编码过程和深层结构。他们“也没有抱怨什么,”而且“相信主管长城建筑工程的最高指挥官是永生的,因此具有建造长城的决定权,对于最高统帅无须进一步确证”。 这是为什么呢?我认为这个“皇帝”,这个“最高指挥官”,正是一种我称之为“超隐喻”的东西,而它之所以是“超隐喻”,就因为它的意指过程是不可追问的。 “逻各斯”与“超隐喻”:论汉语的“文字学” 雅克·德里达在《论文字学》等一系列著作中,不遗余力地解构了长期以来统治西方文化的所谓“逻各斯中心主义”,而以语音/文字或曰说/写为二元对立并建构了某种中心/边缘关系的“语音中心主义”,又是这种“逻各斯中心主义”的特殊形式。那么,在我们以象形文字为背景的中文里,有没有“逻各斯中心”或类似“逻各斯中心”的东西呢?如果有,它又是如何体现的呢?在中文里,言、意、象等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虽然“语音中心主义”不能说不存在,但至少可以说是并不突出的。在有关甲骨文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在完全不知其古代读音的情况下,直接发现其“字义”;即便是在现代,也有所谓“秀才识字读半边”之说,也就是在可能已知“字义”的情况下,靠“字形”中的“声旁”去猜“读音”。“语音”在中文汉字系统里,成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超越之物。另外,在传统文化的仓颉崇拜中,文字非但不是“边缘”,反倒时常是居于“中心”的。书写有时甚至被赋予某种神圣化了的意义,这在汉字极其发达的书法艺术,以及动辄刻石铭文树碑立传的传统中,表现得十分清楚。 美籍学者张隆溪先生在其专著《道与逻各斯》中,将中国文化中的“道”与西方文化的“逻各斯”,做了对应性的阐释学研究,实为极其有益的探索,但也还不是汉语的“论文字学”。此外,石虎等人在《诗探索》上的所谓“字思维”的探讨,也给人启迪。然而,他们都未能回答出汉语中的准“逻各斯”究为何物。遗憾的是,中国的语言学家们至今也无法回答。这样,就使得解构主义理论在中国往往成了一种无的之矢,其功效也大打折扣。 不过,对于这一汉语言文化研究或曰汉语的“论文字学”,我倒想不揣冒昧地提出一个我个人的初步构想:我以为,汉语中与西方的“逻各斯中心”最为接近的,乃是一种“超隐喻中心”系统。 我认为,汉字,在其形成之初的“远取诸物近取诸身”的造字(六书)过程中,“喻说”就是其主要的构成方式。甚或可以说,汉语的“文字学”又可视为是一种“广义修辞学”。《周易正义卷七·系辞上》云:“是故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在卦象的生成过程中,阳(—)/阴(--)是构成“四象”、“八卦”乃至六十四卦的“中心符码”。汉字的造字过程其实也是一个由某些“中心字符”向“边缘字符”不断“喻说”的过程。而这种最初的中心/边缘关系又在宗法制的社会文化中不断地“生成转换”,按照尊/卑等级或曰中心/边缘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意识形态编码(符码化)。比如,日、月、示、且(示、且合之而为祖)等“能指”就具有了某些至高无上、不可追问的“超级所指”。而这些“超级所指”又通过一系列“天人合一”式的隐喻关系建构起 乾/坤、阳/阴、天/地、君/臣、父/子、夫/妇、长/幼等具有尊/卑等级关系或曰中心/边缘关系的“超隐喻”。(并非像西语那样是一种语音/文字的中心/边缘关系。)在这些“天理”与“人事”的“超隐喻”中,“隐喻”已不再是某种“修辞”(古人所谓的“文”),而是成为了不容质疑不可追问的“天理人伦”——“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各安其位,不得僭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