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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法律的摄影师-著作权(版权
 
06-09-16 10:28:47大旗网   曾璜      加入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六)不受或可能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无论国内国外, 著作权法是不保护任何人的"点子", 即主意的。 如果某人的创意或构思被他人使用去完成具体作品,那么某人只能望其兴叹,自责泄露天机,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传播摄影界,目前尚未发生因模仿他人创作意图、内容、构图或用光等而被诉诸法律的先例,由此说来,天津的那个厂家完全可以模仿那位外国摄影师的照片,聘请模特照描画虎地拍张广告照片,而大可不必冒盗用他人作品的风险。
作为摄影师,除了解自己拥有的著作权益之外,还应意识到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由于发表了含有他人艺术作品影像的照片而导致侵犯别人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十 款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摄影、录像",不侵犯该艺术品作者的著作权。像1993年春季在北京中国美术馆举行的"罗丹艺术展",摄影师可以对陈列在户外的大型雕塑"思想者"任意拍摄,而无需担心所拍照片作为新闻报道发表会侵犯罗丹的著作权,而对设置在非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摄影、录像、并将影像发表是否侵权,界限则比较模糊,摄影师必须谨慎行事。
 
结尾
    到此,我们对传播摄影领域有关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著作权的问题做了一些介绍。有关传播领域的法律问题还有新闻控制与新闻检查、淫秽以及传播从业人员的自律等内容,本文在此不做更多论述,由于涉及法律的案件常常错综复杂,一个案例可能同时牵涉几类不同的侵权行为,一个案子以A起诉,被告赢:而以B起诉,则原告赢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和讨论,使我国传播摄影界同仁能够对自己拥有的权利,须尽的义务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以便在未来的工作中把握尺度,避免被牵入形形色色的法律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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