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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法律的摄影师-著作权(版权
 
06-09-16 10:28:47大旗网   曾璜      加入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摄影是瞬间的艺术,一般说来,谁按下快门,谁就是所摄照片的著作权人。新华社摄影部就是以这一原则来处理来稿照片的,因此,新华社发出照片的作者只能是一个人,不能是两人共同拍摄。但是,许多媒体因为某种原因,常常出现二位,甚至三位作者署名的现象。
    在我国曾出现过一起双方共享同一照片著作权的案例:两位摄影师共同拍摄了近百张中国当代名人肖像。在出影集时,为署名问题发生纠纷,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有人认为"谁按下快门,谁就是这幅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有人持不同观点,他们的依据是: "整个拍摄构思,对被摄对象品格、素质,神采、特征的理解和把握,拍摄角度、用光、暗房、技术等等,都是完成一幅作品不可少的环节, 如果两个人事先有约定, 又共同研究过拍摄构思,。。。。就应该认定是双方的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讲述》第364页,李大元著) 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照片为"二人合作",他们共同享有著作权(1993年4月28日电话采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李大元)。
在本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的传播摄影界,摄影师往往是按照雇主的意愿或美术指导、版 面设计师的要求去完成一张照片的拍摄和制作。摄影师所做的只是将一张草图具体地变成照片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摄影师对照片著作权的拥有受到了雇主和其他合作者的挑战。1985年,摄影师施特劳斯(Strauss)在{大众机械}杂志版面设计师的直接指导和参与下,为杂志拍照。当摄影师发现杂志将原用作报道的照片使用到为杂志宣传的广告上时,控告杂志侵权,但在法院的裁定和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之后,摄影师不得不接受与杂志社共同拥有这组照片著作权的事实。
    三)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的归属
鉴于目前大多数摄影师和工作单位没有签定有关著作权归属方面的协议,可以预测,国内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某摄影作品是否为"职务作?quot;的问题上。中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 "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可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对没有特殊约定,但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可以由作者享有, 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职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第三者以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用上述定义来评价中国传播媒介照片著作权的归属,则凡长期在某通讯社或报社从事摄影工作,并以"某某报记者"或者"某某通讯社记者"名义发稿者,其照片的著作权均属其所在单位所有。新华社摄影部的一位副主任就曾明确表示?quot;新华社记者所拍摄的照片著作权属于新华社所有。" 
那么,国外传媒衡量职务作品的界线又是怎样的呢?
    1978年颁布的美国新闻法称: "职务作品"是指那些由长期雇员’(Permenant Payroll)所拍摄的照片,而作为自由撰稿人(Freelancer)一次性受雇所拍摄的照片不属于职务作品。由于这一新法规与旧有传统惯例之间存在根本性差别,80年代的美国摄影界经常出现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其中最著名的一个案例是芝加哥摄影师斯坦·莫林诺夫斯基(Start Molinowski)。与《花花公子》杂志之间的著作权纠纷。该摄影师宣称,根据新颁布的著作权法,他应拥有 他为《花花公子》杂志所拍摄照片的著作权,因为他与杂志不是长期雇佣关系,而是工作一次,获取一次报酬。而《花花公子》杂志辩称:公司雇佣摄影师时,都认为是受雇工作,并在付给摄影师的支票上注有"受雇工作",因此,杂志社理应拥有该摄影师拍摄作品的著作权。由于莫林诺夫斯基无力支付数额巨大的诉讼费用,这场受到全美摄影、出版、发行界关注的照片著作权之争未能继续下去,终以杂志拥有这数百张照片的著作权而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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