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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重就轻 小题大做
2007-11-12 10:34:30  精英博客

厦门的摄影记者柳涛当街抓拍了路面淹水骑车人陷坑跌倒的情形,一时间雨水掀起千重浪。见“2005年新闻图片编辑研修班”期间就此引发的“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心该如何平衡”争论,我觉得又是一起借新闻摄影事端,而混淆事物原本社会性质的刻舟求剑之谈。
我认为,柳涛的拍摄行为不违法,对路面积水和造成行人伤害,应负法律责任的不是记者,而是市政当局。如果类似事情理应由法律解决而又法律不清,柳涛的拍摄至少提供了求得诉诸法律的证据。这至少也是尊重法律的做法,应予肯定。
大谈摄影记者的“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心该如何平衡?”无论争论得如何头头是道,并不能解决路面积水和造成行人伤害的现实问题。如果这些议论者和团体企图通过正规途径解决实际问题,就需要牵头向理应为此负责的市政当局发起公诉,柳涛的照片就是证据。
法律是实际,道德是理想。李楠提出的高论:“如果一个人对于最基本的个体和小我的利益都不能尽力的去保护,又何谈什么去顾全大局呢?”而真正应该对事件发问的是:“如果一个市政当局对于最基本的个体和小我的日常行路利益都不能尽力的去负责,又何谈什么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心呢?”在社会生活中,记者见死不救,不触犯法律;换上是警察见死不救,就是渎职的犯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尽管两者的见死不救行为,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但法律对两者必然有区别的对待。
一个明摆在新闻摄影界面前的远比柳涛现象更为严肃而且严重的事件,就是邱焰现象。对于记者的职业行为,现实和道德的评判标尺首先是法律。同样是拍摄事件,邱焰屡次犯法,柳涛并不犯法。谈论摄影记者的“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心”问题,对柳涛现象喋喋不休,对国际级的欺世盗名高手邱焰现象装聋作哑,不谈邱焰争柳涛,这般见人下菜碟的“摄影批评”,如何取信于世人?试问:如果柳涛的照片也获得“荷赛”奖,夫复何言?
我认为,就事情的性质而言,柳涛现象是小节问题,邱焰现象是原则问题。摄影批评由来已久的弊端,就是避重就轻发高调空论,柿子专拣软的捏小题大做。为此,我很想见到李楠和与会发言的“名记”们,对邱焰现象作出面向公众的明确表态。如果有“名家”对明显大是大非的邱焰制造假新闻问题都态度暧昧,那么就请这样的“摄坛名人”在讨论柳涛之类的枝节问题上闭嘴。
2005年6月6日午夜赶写
 
 
王老师,您好!
来稿收到,我们将在杂志上刊登。对文章我没有做删节,但却不得不做一些字词上的改动。在此我向您详细说明改动缘由:
1、隐去邱焰、李楠的名字。您在文章中直白得指出他们的名字是很解气,但对于我们杂志来说,我们想要谈及的是一种现象,想要批判的也是那种新闻造假的风气而并非想要跟某个人过不去,我们杂志已经多次提到邱焰的名字,如果只将批评的矛头指向邱焰,那对其他有过新闻造假的记者似乎就宽容了,毕竟新闻造假之人还大有人在。更何况,我们已在杂志中多次提到过邱焰。
另外,在国内对此事的讨论中,有很多新闻工作者对柳涛都持支持态度,即便是在这次讨论会上,多数人还是对柳涛抱以支持的。
2、在犯法、违法两个词上加引号:因为在国内还没有《新闻法》,所以只能加引号。
3其他的改动均是些词序语序的改动。改过的文章随信附上,请查看。2005。6。8
 
避重就轻 小题大做
厦门的摄影记者柳涛当街抓拍了路面淹水骑车人陷坑跌倒的情形,一时间“雨水”掀起千重浪。期间就此引发了“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心该如何平衡”争论,我觉得这又是一起借新闻摄影事端,混淆事物原本社会性质的刻舟求剑之谈。
柳涛的拍摄行为不违法!路面积水对行人造成的伤害,应负法律责任的不是记者,而是市政当局。如果类似事情理应由法律解决,柳涛的拍摄至少提供了诉诸法律的证据,至少也是尊重法律的做法。
大谈摄影记者的“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心该如何平衡”,无论争论得如何头头是道,也并不能解决路面积水造成行人受伤的现实问题。如果这些议论者和团体企图通过正规途径解决实际问题,就需要牵头向理应为此负责的市政当局发起公诉,柳涛的照片就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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