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重就轻 小题大做 2007-11-12 10:34:30 精英博客
法律是实际,道德是理想。在关于此事的讨论中,有人提出:“如果一个人对于最基本的个体和小我的利益都不能尽力去保护,又何谈什么顾全大局呢?”其实真正应该对事件发问的是:“如果一个市政当局对于最基本的个体和小我的日常行路利益都不能尽力去负责,何谈什么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心呢?” 在社会生活中,记者见死不救,不触犯法律;警察见死不救,就是犯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尽管两者的见死不救行为,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但法律对两者必然有区别的对待。 一个明摆在新闻摄影界面前的远比柳涛现象更为严肃而且严重的事件,就是屡次在新闻摄影界中出现的造假事件!对于记者的职业行为,现实和道德的评判标尺首先是法律。同样是拍摄事件,那些造假的摄影记者“犯法”,柳涛并不“犯法”!谈论摄影记者的“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心”问题,对柳涛现象喋喋不休,对真正严重的新闻造假事件却装聋作哑,这般见人下菜碟的“摄影批评”,如何取信于世人?试问:如果柳涛的照片也获得“荷赛”奖,夫复何言? 我认为,就事情的性质而言,柳涛现象是小节问题,新闻造假现象是原则问题。摄影批评由来已久的弊端,就是避重就轻发高调空论,柿子专拣软的捏,小题大做!为此,我很想见到那些抓着柳涛不放的“名家”们,对屡次出现的造假现象作出面向公众的明确表态。如果有“名家”对明显大是大非的制造假新闻问题都态度暧昧,那么就请这样的“摄坛名人”在讨论柳涛之类的枝节问题上闭嘴。 编辑:你好 我只能认可你的“隐姓埋名”的处理做法。如果你是新闻专业出身,应该知道不披露信息来源,新闻的可信性就值得质疑。例如你隐去我的文章中引言的出言者李楠的名字,严肃的受众会质疑那段话可以是任何人的臆造,而非真有。你认为我“在文章中直白得指出他们的名字是很解气”,我跟邱焰、李楠素不相识,我写文章是表明我的观点。如果他们连自己做的事和说的话,在被人提出异议时,都认为是意气用事的“解气”。那正好证明在中国摄影界,没有基本的批评环境。 批评的基本前提是指明人和事,对批评对象的含糊其词,是不严肃的犯规做法。我屡次就中国摄影批评文章不指名道姓的做法,提出严肃批评,但是无可奈何。如果我坚持不许这样的改动,那么连发言的机会都必然丧失。这就是“国情特色”? !我只能无可奈何了。 你的意见“2、在犯法、违法两个词上加引号:因为在国内还没有《新闻法》,所以只能加引号。”这样的说法不成立。其一,邱焰已经犯法并且受到法庭宣判,这还不是犯法?其二,我在你认为不便发表的文章中,已经明确指出不违犯刑法的新闻造假事件,即使有《新闻法》,也不会注明对肇事者的开除制裁。你好像没有明白我所谈及的事情。 提个意见,批评是靠以理服人,不是靠语气加强。我不认为你把我原文中的句号,改成惊叹号,有什么必要。这么一改,似乎说明不是我为了“解气”,而是你这个编辑在借我的文章“解气”。所以,我看你还是改回句号的好。此外,你删掉了“我认为”的句子,我认为在批评文章中明确是“我认为”,表明这只是一家之言,没有强迫他人接受的意思。这样的态度很重要。 此致 感谢 王瑞2005。6。9 附录:编辑提供给我的相关资料: 研讨会现场,新华社高级编辑周凤桥、中国摄影报总编室副主任柴选、新浪网新闻中心编辑胡津南、人民日报高级编辑许林、深圳特区报图片总监李楠、华东图片网新闻总监于惠通、华东图片网主管张蔚飞 人民日报高级编辑许林 新华社高级编辑周凤桥、大众日报图片总监孙京涛、 深圳特区报图片总监李楠、东南早报摄影记者石勇 讨论会精彩语录: 大众日报图片总监孙京涛:新浪网组织的这次研讨会对于新闻摄影界、百姓公众意识的提升均是件大好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