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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的保护:影像版权讨论会
2009-12-14 16:43:30  

由中国摄影家协会信息中心主办,《影像的保护——由胡武功作品被抄袭谈起》的讨论会在中国摄影家协会举办。本次讨论会邀请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张辉先生,著名影像评论家、摄影师曾璜老师,著名摄影师李建惠老师以及中国摄影家协会信息中心副主任桑健博。大家共聚一堂,共同探讨影像保护问题。

 

        CPA:今天我们主要谈论一下影像被抄袭的问题,起因主要是由于胡武功老师的作品《俯卧撑》被油画作品《小时候》抄袭所引起的。经过一部分信息收集,我们发现基本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非常坚决的认为这是可耻的行为,认为抄袭不是艺术创作,属于侵权行为;另一种是提出了新的观点叫做“深度参考”,随着技术的进步,用相机代替铅笔为素描寻找素材是社会的一种进步,是符合人类进步发展规律的。那么这种“参考”的底线到底是什么? 想请教一下各位嘉宾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中国摄影家协会信息中心副主任 桑健博


        张辉:之前,我在网上也看到过这两张图片,从版权的角度来说,我认为这两幅作品相似或者是相同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版权保护的是作品的结果,从这两幅作品的对比来看,一般人以一般的注意力,是否认为这两幅作品相似或者相同,这也是法院认定两组品相同或相似的一个标准。我们版权中心有版权鉴定委员会,我本人作为成员之一,会接受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对图片是否相同或相似进行鉴定。从版权鉴定的专业角度看,这两幅图片认为相同或相似是没有问题的,接下来是个法律问题,如果相同或者相似,那么后一幅油画作品《小时候》是否侵犯了前一幅图片《俯卧撑》的著作权,这是法院需要根据其它的证据进行的一个综合认定。

 

胡武功摄影作品《俯卧撑》

 

李跃亮油画作品《小时候》

        曾璜:我认为在这里面,后一幅油画《小时候》照着前一幅图片《俯卧撑》作为素材进行创作,其实还是有艺术家本身的创作在里面的,是花费了时间和精力在里面的,而不是单纯的照抄的,这是完全不同的。比如说我们随便一个人画的东西也不会成为获奖作品,这说明艺术家还是有一定的工艺在里面的。

        CPA:那您认为这属于一种一种艺术创作?那么这种所谓的“参照度”是什么呢?

        曾璜:我可以举个例子,有一个摄影师直接翻拍万宝路的广告,并且当成为他的当代艺术作品,拍卖了两百多万美元,图片是他自己拍摄的,这没有涉及到侵权。

        张辉:什么叫“深度参考”?这肯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包括参考的底线等等在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的,但是,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有一个概念叫做“临摹”。原来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临摹是复制行为的一种,但是到2001年 ,把这条规定删掉了。为什么删除呢?因为当时有许多争论,认为临摹未必是复制。具体到这个事情上来说,如果认为这个临摹是一种复制行为,那么在未经过授权的情况下,后者《小时候》就对前者《俯卧撑》造成了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以往经验,并且与相关专家讨论后,我们认为临摹到底是不是复制,主要看临摹的像不像,很差的当然就不属于复制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张辉先生


        李建惠:在您所说的临摹当中,在这个概念中是不是指同一个类型的艺术作品,例如,图片变成了绘画,这属于两个艺术门类,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有什么新的解释方法,比如就像网上说的“借鉴”、“深度参考”等等,实际上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讲,我从感情上接受不了,因为太像了,一点改变都没有,那么从您讲的侵权定义来讲,属于侵权,但是这又不是同一种艺术形式,那么我想问下,跨门类的临摹是否也适用于侵权的定义?

 

讨论会现场

        张辉:绘画和摄影属于不同的门类,这属于一种技术问题,而我刚才讲的是一种法律问题,况且我们国家著作权法从技术角度是不可能规定的。其次,作品的表达方式不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我们只针对作品结果进行保护。无论是摄影临摹绘画,还是绘画临摹了摄影,我个人认为只要是临摹出来的结果在表达方式上是相同或者相似的话,都可以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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