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的保护:影像版权讨论会 2009-12-14 16:43:30
李建惠:我曾看过最近台湾的一个舞蹈是以书法为背景的,电影里的舞剑也是书法形式,甚至是奥运会上的舞蹈,也是借鉴了书法形式,那么这种复制是不是也算侵权?
张辉: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是一种复制,例如我们所探讨的从绘画到摄影,还有一种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或者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我个人认为也是一种复制,但是也有别的异议,版权局相关规定中认为不论是从平面到平面还是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只要是构成了表达方式上构成了相同或者相似,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曾璜:还有一种较有趣的情况,如果说胡武功起诉李跃亮并且打赢官司了,那大家可能都觉得没有问题。那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照片里的两个人起诉胡武功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呢?照片里的人可以认为这是我们摆出来的著作啊!那么这又怎么看呢?
CPA:这也就是我们一直考虑的是,你拍摄的是自己还是别人?你画的是谁?有没有侵犯别人的权利?
曾璜: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件事情是有人故意在炒作的结果。
CPA:曾老师,我知道您自己也是摄影师,我曾经也采访过一些知名摄影师,大家都认为出现这样的情况对自己是好事,那么您怎么看这件事呢?
曾璜:举个例子,胡武功的代表作我基本都熟悉,但是我不知道还有过这么一张照片,现在因为这幅油画作品得奖,进入博物馆之后,我们才知道原来胡武功还有这张照片,这对他来说起到了一个有益传播。我不明白为什么要追究呢?
CPA:因为大部分人觉得这是不可理喻的,认为是艺术在走下坡路,甚至是一种艺术萎靡的现象。
曾璜:有个很好的例子,最近有获大奖的摄影师,他的照片是按照世界名画的方式摆出来的,甚至有一个是尤金·史密斯的照片是一摸一样的。
李建惠:在摄影界里确实有这种情况,比如你拍摄一张照片,被人盗用或者侵权了,实际上还存在了一个连锁的问题,比如,你拍摄建筑,建筑师也有著作权,但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可能会赔偿摄影师的那部分费用,但是对于建筑师来说,可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曾璜:我们所谈论的是情理的问题,法律问题我们请张先生来解释。我个人觉得这个是有义务的,如果这个作品的使用对你是有益的,那么你应该打个电话谢谢人家,如果这个照片确实造成伤害了,那么再用别的方法去解决,这完全是我个人的意见。
著名影像评论家、摄影师曾璜老师
李建惠:我和曾老师的观点有点差别,他可以借鉴,但是一点都不改的话,手法太拙劣了,如果有些改变,改成自己的东西,会有这种痕迹,这样的话对绘画的人也有好处。我个人认为这里面还涉及到了一系列的问题,从法律上追究责任,还不好打官司,例如如何证明这作品属于胡武功的等等,我从个人感情上是接受不了的。
CPA:这也回到了我们所关心的道德标准问题,一些摄影人接受不了这种现象,但是也有人持曾老师这种观点的,认为这是一件好事,推动了摄影的传播,因为这张油画才认识这幅摄影作品。可以引来另外一个问题,你怎么能够证明你拥有作品的版权?
张辉:通常情况下,如果摄影师拥有底片,那么我们基本可以认为拥有版权,但是我们还是建议大家及时进行登记,取得版权证书。申请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材料,我们就可以发放证书。根据司法规定,这种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一个初步证据,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拿不出反证,那么直接可以推定著作权人享有权利。因为想要举出反证来证明作者不是著作权人从而推翻著作权证书,是非常困难的,从这个方面来说,我希望大家在作品创作完成之后,进行及时登记。还有种情况,作品在报刊、杂志等出版物上发表过,并且有真实署名,那也可以把这个合法出版物作为证据,最好也带上底片,那证据就足够了。就目前处理过的几千件版权侵犯案件,没有败诉过。因为我们对权利人的证明非常简单,有合法出版物,甚至不用其它的证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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