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的保护:影像版权讨论会 2009-12-14 16:43:30
张辉:合理使用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至于刚才提到的经济赔偿问题,我国著作权法48条规定,有四种法律责任,第一为停止侵权,第二为道歉,第三消除影响,第四赔偿损失。至于赔偿损失方面,我们也有三种计算方法,第一,根据权利人损失来计算,第二,依据侵权人的非法获得,第三,法定赔偿,国家规定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赔偿。但是在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法官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审核,最后进行判决。
李建惠:具体到图片问题,有种公益行为的问题存在,例如,电视台,天气预报中出现图片,或者大街上大公益广告,这种情况算侵权吗?
张辉:对于侵权性质的认定没有影响,但是判决数额上法院会考虑。我国没有对公益性或执行公务有特殊的规定,即使是执行公务或者实施公益行为的时候也需要照顾到权利人的利益。首先要证明是公益行为,并且没有从中获利就是非常困难的。我们还是要依照刚才讲到的三种计算方法进行赔偿审核,但是法院会在数额上会有考虑。
CPA:有关法律规定,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之内未发表的,法律不予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在发表50年之后失去作品的保护期。那么是不是我们可以理解为在保护期之后,我们可以随便使用图片?
张辉:这不叫随便使用。著作权法的著作权保护期的限制是限制方式之一,这仅是对著作财产权的限制,对人身权是不受限制的。即使使用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也同样要尊重作者人身权,例如署名、修改及保护作品完整。
李建惠:是否还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呢?
张辉:已经超出著作权保护期50年后,一般情况下,已经不需要支付报酬了,但是使用的同时要注意作者的人身权。
CPA:版权的登记需要什么过程?
张辉: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只要提供我们相应文件要件就可以了。
讨论会现场
CPA:非常感谢各位老师参加我们今天的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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