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的保护:影像版权讨论会 2009-12-14 16:43:30
李建惠:您所讲的关于版权登记的事情,我们非常感兴趣,因为作为具体从事摄影工作的人来讲,我们非常愿意进行登记,但是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首先,现在摄影非常简单,所拍摄的照片不见得都是可以称之为作品的,到底什么样的作品需要进行登记?第二,有很多照片是可以重复的,例如,在相同地方相同地点,不同的人会拍摄出相似的照片,而且彼此之间的差别很小,甚至是看不出来的,那怎么区分?第三,就本事来说,胡武功没有登记这张作品的版权,因为它并不属于他的代表作,但是现在被复制了,这种情况怎么办?摄影这种艺术形式有别于其他的艺术门类,我们应该怎么解决这类问题?
著名摄影师李建惠老师
张辉:从作品创作的过程来看,只要两个作品是独自创作的,不存在抄袭的行为,即使差别很小,也是存在差别的,那么我们也认为可以分别登记,拥有著作权的。我们也会从鉴定的角度来看,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当然,就具体到摄影对比问题,我们也需要请教一些摄影专家。 编辑:科学技术非常发达,我也可以翻拍一张一摸一样的照片,我也拥有底片,那如何分别呢?
张辉:如果是翻拍照片,首先看被翻拍照片看有没有在版权中心登记过,如果被翻拍的照片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我们也没有办法进行比对。第二,我们登记更主要的是形式上的审查。所谓形式审查,你提供的要件只要符合我们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发证书,同时,我们也会要求填写一张权利保证书,如果作品被人举出反证,那我们也有权利取消你的版权资格。

讨论会现场
CPA:那关于拍卖,同样需要设计到版权问题吧?
李建惠:著作权可以转移吗?
张辉:我们要考虑到拍卖的是物还是著作权。例如,一本书是一个物体,对它享有权利,就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四种权利。如果享有著作权,那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是17项权利,含有4项人身权和13项财产权利,其中包括署名、发表及修改等等,最重要的一项是复制权。权利内容是不同的,具体到拍卖,如果卖的是这个图片的原件,我们认为卖的只是这个物的所有权,即使买到了这个物,也不能享有这个物的著作权。拍卖著作权的话,又分为两种形式,一个是使用权,一个是转让。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两种形式是不同的。
曾璜: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合理使用问题,著作权法在保护权益的同时,也限制了它的权益。著作权所限制的是过分使用它的权益而影响了对社会有益信息的传播。第二,即使产生侵权却又没有产生回报的情况,去追究这样的侵权行为责任的话,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或者具体到经济上,是否可以获得相对的经济赔偿?
张辉:之所以有合理使用的制度,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它的滥用会阻碍文化的发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它的合理使用是有一定限制的。具体到摄影来说,有三种原则性的规定:第一,使用的目的是什么?如果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些作品或说明某些问题,这属于合理使用。第二,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它权利。第三,合理使用要注意篇幅、字数的问题。具体使用时,要把握这几个原则。
曾璜:你说的这个规定更适合文字,说到照片上来说,我们打印出来照片,这种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是可以免责的。比如写评论时需要用到作品,那么也属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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