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不该发生的诉讼风波 2008-12-4 12:19:14 李振盛
这篇气势凶凶冲我而来的博文,我一直不予理会,自信公道自在人心。而作者却在那里自慰地说“让人怀疑匿名者很可能出自同一者”,那意思是我在用匿名方式发表评论,凡是对IP地址稍有常识的人,绝不会说出这等无知的话。
华辰公司拍卖我提交的"废照片"以平均每幅19,360元的高价位成交,足以证明这些"废照片"的真正价值,也充分证明它们是宝贵的"艺术珍品",并非是"烫手山芋"!
法律尊严在于理 无理告状败无疑
2008年5月20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了北京海淀区法院关于由杭州"公民代理人"王秋杭代理起诉的、以吕厚民为首的晓庄、张宇、唐大柏、王东、袁学军、曾越7名原告全部败诉的《民事判决书》。"公民代理人"王秋杭及7名原告在法定的15天上诉期内未上诉,无奈地接受了全部败诉的法律判决。至此,这一场以维护摄影著作权为名的闹剧终于落幕了。(注:“公民代理人”王秋杭代理诉讼的7名原告的"民事判决书"附后)
现简略节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由王秋杭代理的、以吕厚民为原告的"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
原告吕厚民,男,汉族,1928年9月9日出生,中国摄影家协会干部,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南街16号京贸国际公寓D3005。
委托代理人王秋杭,男,杭州市摄影家协会副主席,住杭州市西湖区花园新村西6栋1单元402室。
被告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略)
原告吕厚民诉被告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秋杭和被告华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金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厚民诉称:在未经原告的授权同意下,被告编辑出版《影像艺术》图录画册并在网页上展示、传播原告吕厚民(著作权人)的摄影作品《牧鸭》,行为构成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网页上展示的侵权摄影作品《牧鸭》;
2、被告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赔礼道歉文章(内容需经本代理审核同意);
3、被告支付原告图录画册及网络展示、传播稿酬12,100元、精神赔偿12,000元,合计24,100元整;
4、被告承担本代理人自2007年4月以来赴京向当事人调查、取证及向被告进行诉前调解、取证、立案、开庭、出庭、当庭调解、判决、结案等往返差旅、食宿、交通、通讯、出差补贴等全部合理开支费用(参照处级公务员差旅标准。因本代理系公民代理,依据有关规定本代理不得向原、被告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5、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公证费、取证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3日,华辰公司与案外人李振盛订立(影像)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由李振盛委托华辰公司拍卖李振盛收藏的吕厚民拍摄的照片《牧鸭》。此后,华辰公司印制了拍卖图册,华辰公司将此图册用于拍卖会和预展现场上赠送,赠送对象包括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秋杭。
在庭审过程中吕厚民对照片原由李振盛收藏不持异议。
吕厚民起诉华辰公司著作权侵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厚民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由原告吕厚民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