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晖:东方主义、民族区域自治与尊严政治(3) 2008-7-25 11:00:20 汪晖
第四个方面是社会流动,这很可能是一种催化剂。传统中国也存在着社会流动,比如18世纪开始的大规模的内地居民走西北、闯关东的现象,规模很大。但以乡土为中心的社会迁徙与市场社会的新的劳动分工的形成有所不同。市场经济的发展、户籍制度的松动和交通工具的改善为大规模社会流动创造了条件。移民的主要态势是从内地往沿海、从乡村往城市集中,规模之浩大,即便对于北京、上海这样的中心城市也形成了很大压力。尽管国家对藏区的投入加大,区域差别却在扩大。"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为了缓解区域差别、促进西部经济发展而确立的,它也不可避免地带动了雪域高原-主要是城市地区--的人口流动(以劳工、技术人员、服务行业从业者、旅游者为主)。如果与东部或其他地区相比,西藏的流动人口数量不大,主要集中在拉萨等中心城市,其中很大一部分只是季节性的佣工或短期的生意人,根本未像西方媒体所说的那样改变基本的人口构成。但正如马戎和旦增伦珠的研究指出的:"西部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来自东部、中部汉族地区的流动人口将会使当地族际交往的深度和广度大幅增加。西部开发不仅将扩大族际交流与合作的空间,也将会突显民族之间的文化宗教差异,就业和资源的激烈竞争,从而使西部地区的民族关系呈现一个非常复杂的局面。"[31]招商引资、社会流动、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社会形成的基本要素,而旅游更是西部地区发展经济的基本手段。从发展的角度说,这些现象无可厚非,但在上述宗教社会的危机之中,这些要素却可能产生反弹。经济增长能否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依托于各种条件,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根本的问题仍然是如何发展,怎样的发展,以及如何解释发展?
"承认的政治"与多民族社会的平等问题
西藏问题的复杂性折射出了一个宗教社会自19世纪以降所经历的危机的全部深度,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地区和社会真正解决了这一现代性危机。指出西方社会对中国的不实指责是一回事,如何应对这些具体而复杂的问题是另一回事。十年前,我在为《文化与公共性》一书撰写的导言中提出过两个核心问题:一、现代社会能否在某些情况下将保障集体性权利置于个人权利之上?二、现代社会以形式主义的法律体系为中心,我们是否还要考虑某些社会的实质性观点?在编译那本文选和撰写导言时,我考虑的就是多元文化社会中的"承认的政治"问题,但这一问题意识很快就被淹没在"自由主义"的指控之中了。
当代中国自由主义思潮的核心命题无非是法制的市场经济、个人权利、私有产权等。尽管论述比较肤浅,这些命题共同地指向一种程序性的、去政治化的权利自由主义是清晰的。其实,这一自由主义话语也就是现代化理论的翻版。我对私有产权论的批评并不是要反对保护私有财产,而是反对将这一概念作为无所不包的普遍真理。在一个文化多元和族群关系复杂的社会里,平等保护个人权利与平等保护集体权利之间常常会发生矛盾。按照权利自由主义的观点,宪法和法律不能保护任何集体性目标,那样就构成了歧视;而按照社群主义的观点,这种抽象的平等个人及其权利的观念产生于特定的文化和社会,将它运用于其他社会也构成了歧视。因此,平等尊重不但应该针对个人,而且也应该考虑集体性的目标,比如少数民族、妇女和移民的特殊要求。
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事实上就包含了这种对于集体目标的承认。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初期,就曾有许多人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自治表示怀疑,他们有的问:"民族压迫已经取消,民族平等已经实行,只剩下各民族内部的民主问题了,还要实行区域自治吗?少数民族干部已在政权机关担负主要责任,还不是区域自治吗?某些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其社会经济与汉族相同,或缺乏语言文字,也要实行区域自治吗?强调民族形式,不会助长狭隘民族主义吗?"也有人问:区域自治"非有民主不成吗?""非搞好自治区外部的民族关系不成吗?"[32]区域自治是将自主性与交互性、独特性与普遍性联系起来的方式,它对集体特性加以承认,但并不认为这种集体权利或集体性与普遍性是对立的。那么,对于少数民族的特殊政策是否对其他居民构成歧视性呢?比如在生育政策上,少数民族不受限制和受较小的限制,而主体民族只能生一胎;又比如,少数民族可以享受一些紧缺的生活必需品,而汉人却无权享受或受到严格限制。这些政策曾经在援藏、援疆的干部和技术人员中引起很大不满,认为没有被平等对待,但由于考虑到少数民族的人口、习俗的特殊性,这些政策和法律又体现了平等尊重的原则。事实上,中国少数民族区域制度及其相关安排与中国的政治传统也有密切关系,例如清代对边疆的治理讲究"从俗从宜",发展出土司、部落、盟旗和政教等不同的治理模式,而每一种所谓模式又都根据宜俗的原则进行调整和变化。换句话说,这些制度是承认差异的,但在形式主义的平等视野看来,承认差异也就是承认等级性,从而应予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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