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案二审:顾雏军案判决书成辩护新证据(图) 2008-4-23 10:30:29 信息时报
最后,他谈到被控挪用500多万买房子时,他说:“说我张海拿几百万去买房子,这是中伤的可能大于指控。”
律师:顾雏军案或对张海有利
休庭后,张海的代理律师徐玉发对媒体表示,张海由始至终认为自己是“替罪羊”。
徐玉发说,法院对顾雏军挪用资金罪的判决中,对检方多宗挪用资金指控未予认定,理由是不能将顾雏军的扬州格林柯尔占有认定为顾雏军个人占有,认定法人占有等同于股东占有,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张海案中挪用资金指控实际与此相同,正天科技与健力宝之间的资金转移不能认定为张海个人侵占。因此,他们将不久前宣判的顾雏军案作为此案的判例呈上法庭。庭审实录1 律师当庭发表“六点意见”
在上午的庭审中,张海的代理律师张民出示了多份证据,其中包括《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刑二初字(2006)第××号刑事判决书》,即最近才宣判的科龙原董事长顾雏军案的一审判决书。张民指出,正天公司占有或占用健力宝的资金,不等于股东个人的职务侵占罪,这份判决书正好可以作为判例,证明将正天公司作为单位占有等同于股东占有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虽然正天公司有张海的部分股份,但毕竟不能把私营公司简单地等同于个人,将张海占有部分股权的正天公司的占有认定为张海个人占有,意味着否定私营公司股东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这明显与刑法的规定不一致。张民还表明自己对一审判决的“六点意见”,其中包括一审认定的事实不符,虚增库存不是平掉了侵占的资金,正天公司收购健力宝饮料厂的当时就支付了2.25亿元港币,张海不是健力宝为正天划款的最终受益人等等。
庭审实录2 张海的3证人神情慌乱
一审认定张海挪用资金罪中,就包括了2003年4月,张海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5181280元,经转款后用于支付其个人购买房产、家具及装修费用。对于这一指控,张海的律师辩护称,购买房产的巨款,是因张海在健力宝集团下属的香港健力宝的个人薪金未领取,为便于行事而从健力宝集团划款,之后由健力宝集团与香港健力宝结算。
为证实这一说法,昨天,在张海的申请下,3名前健力宝人力资源部员工出庭作证,分别是主管张远坤、副经理祝龙、职员林俊伟。3人都明确表示,张海从来都没有在三水健力宝领过工资,掌管工资名册的林俊伟甚至还说,在工资名册上根本就没有张海的名字。
随后,检察官向3人分别发问,当问到是否三水健力宝的高管很多都在香港健力宝领工资时,3人均表示,只是“听说”有这回事,并没亲眼目睹。其中祝龙表现很慌乱,根本听不懂检察官和法官的发问,称一些事情是“公司的机密”、“经人授意”,惹得堂下一片议论。
张海明显不满3证人的表现,在趁着庭审的空隙,他对法官说,当时健力宝人力资源部的主管人员,如总监周庆峰等人,他当时也申请过他们出庭作证,但是他们却没有来到现场。张海表示,周等人才知道事情的前因后果,而不只是“听说”这么可笑。“只有这几个小孩(指3名证人)出庭,他们也根本不了解情况,我向法官申请人力资源部的总监等人出庭。”法官表示,法庭已经按照张海所给的地址联系这些人了,但是他们没出庭也没办法。法庭会再考虑张海的要求。
庭审实录3 审计报告合法性是新观点
昨天的庭审一开始,关系到张海是否有参与虚增库存、进行平账,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22份审计报告成为了双方争辩的焦点。
之前一审法庭作为证据的22份审计报告,是羊城会计师师务所佛山分所进行审计的,这些报告涉及到健力宝集团到下属公司、中间公司及其它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向。检察机关以这些审计报告作为主要证据之一,认为张海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074.824208万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8644.678685万元。但是,张海的代理律师张逸扬认为,这些报告的鉴定人根本就没有司法鉴定的资质,也就是说,从形式上这些审计报告根本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由于这个观点在一审时候并没有提出过,当场又引起旁听者窃窃私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