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雇凶刺杀女政协委员案第三次开庭 2007-9-21 9:47:36 都市时报

4名年轻的嫌犯面色轻松

犯罪嫌疑人王华芬在庭审结束后,被带上警车 记者杨海冬/摄
记者徐伟明 14日上午10点,震惊云南的弥勒“8·5”特大雇凶刺杀女政协委员案,在弥勒县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由于受害人对之前的判决存在较大异议,红河州检察院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云南省检察院审查后支持抗诉,省高院指派法官到弥勒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 5嫌犯轻松上庭
14日上午9点40分,弥勒下起了淅淅沥沥的小雨。尽管天公不作美,但在弥勒县人民法院的院子里,原告和被告的10余位家属还是早早地等候在那里。原告的家属们站在细雨中静静地站着,偶尔也会围绕着法院的办公大楼活动一下,小声交谈几句。而被告的亲属们则一直站在法院背后的停车场旁边,不时地用目光瞟一眼原告家属。
10点20分,押送犯罪嫌疑人的警车开到法院大楼的侧门。4名犯罪嫌疑人鱼贯从警车上下来。原本站在附近的原告家属们很自觉地退到了距离警车2米以外的地方,盯着这些曾伤害自己亲人的人。
4名嫌疑人下车后脸上却带着微笑,就在警察带着他们上洗手间的路上,这4人显得很轻松。除了手铐和身上写着看守所字样的黄马甲这些表明他们目前身份的东西外,感觉这4人更像是前来法院旁观的普通市民。而作为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的王华芬却没有和这4人一同出现。随后从一名知情人处获悉,王华芬在上午9点30分左右已经被带到了法院内,并没有和这4名犯罪嫌疑人一同被带来。由于被害人褚永琼身体不适,开庭时她并未到场。
10点30分,在弥勒县人民法院第8审判庭,这起案件正式开始审理。由于3名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18周岁,因此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2个小时后,案件审理完毕,4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走出法庭回到车上。大约10多秒后,之前一直没露面的犯罪嫌疑人王华芬也出现在法庭外的警车旁。王华芬的气色看上去很好,一边下楼梯一边和旁边的亲戚打着招呼,隔着楼梯的栏杆和亲戚简单说了两句话后,王华芬自己主动上了警车离开法院前往看守所。
焦点 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在今年5月21日的判决书中,对王华芬以第三被告且以故意伤害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红河州检察院在抗诉书中表示,案发前王华芬告诉王超,让其去把褚永琼杀掉并连人带车烧掉,并答应做成后给酬金。而且犯罪嫌疑人王超、杨海军、林楠和毛建军均证实,王华芬曾多次向其灌输如何在杀人后处理尸体让警方难以查处。
红河州检察院认为,从王华芬的动机、4名嫌疑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伤害情况以及 医院抢救过程看,王华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并非如判决书所言的故意伤害罪。去年8月5日,4名犯罪嫌疑人在对被害人褚永琼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使用的作案工具为刀,并且4名嫌疑人对受害人的胸部和背部致命处连下数十刀,从4名嫌疑人下刀的情况判断,显然都是在被害人身体致命处。随后从事发地点到弥勒县人民医院大约5分钟的路程上,被害人因为失血过多发生了昏迷。而在抢救过程中,褚永琼发生多次休克,医生连续下了多次病危通知。
被告王华芬的辩护律师则表示,被告之前只是要求4名犯罪嫌疑人好好教训一下褚永琼给自己出气。在对被害人褚永琼实施伤害前的最后一次接触中,王也只对4人表示,要让褚永琼毁容,并没有说要杀死褚。而在4名嫌疑人在对褚实施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凶器都是4名嫌疑人自己准备的,并不是由王华芬所提供。4名嫌疑人在褚身体致命位置捅了几十刀这一行为完全是4名嫌疑人自己做出的,并不是王华芬所刻意指使。因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表示,王的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此案案情重大,在本次审理结束后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暂时不能够透露任何关于本次审理的消息,而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等高院对本次审理的情况研究后才能出来,判决将于近期下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