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专家邵道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以贪污论罪 2008-3-16 9:18:02 中青在线
韩德云:我提的修改刑法395条,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的处罚标准,希望能够把现在5年标准提高到无期徒刑这个标准。为什么提这一点呢?也是因为现在没有财产申报制度,没有财产申报法,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现在查处的很多涉及贪污和受贿的案件,最后发现涉嫌的官员把巨额来源财产不明作为他逃避重大处罚的一个降落伞。本来按照贪污受贿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这是一个比较严格的标准。现在当然我们宽容的刑事政策有些调整,但仍然这是一个很高的处罚标准,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只有5年,100万、200万、300万、1000万都是五年。办案当中所有涉嫌的官员都会自觉不自觉的在钻制度的漏洞,就是能说清楚也不说清楚,不说清楚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不是贪污受贿,成为贪污受贿的降落伞。
邵道生:我认为腐败分子跟贪官污吏都是人精,他们非常喜欢刑法的395条,就是五年,不喜欢刑法的第383条。因为按照383条的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按10年以上甚至是可以直接判他死刑。他钻法律的空子。
现在审腐败分子,纪检的同志特别知道,巨额财产越来越多、越来越大,这说明我们这个法律一定要与时俱进。新加坡的法律很好,说不清楚,确实数目很大,就以贪污论罪,我感觉应该把这个吸收过来。所以,我还不同意修改的加重,干脆把五年取消掉,就是按照贪污论罪。我感觉到一定要与时俱进,一定要好好修改395条。
韩德云:我对邵老师对反腐的热情和迫切的心情表示由衷的敬佩。从我的理解来看,在没有财产申报的情况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偏低调整一下是一个补充。如果把它改成说不清楚就以贪污论罪论处,可能产生不好的效应。毕竟我们看到机制上的不完整还得需要机制本身调整。如果有了财产申报制度以后,有可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是要保留,刑期可能还是偏低。
邵道生:在这个问题上我跟你的观点不一样。为什么?你知道巨额财产不明罪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呢?一个后果就是保护了一大批行贿者。为什么呢?这些巨额财产哪儿来的?都是你塞一点,他塞几万块钱。按照刑法,行贿五万块钱以上要判刑的。结果现在那么多,有的是一千多万,一千多万得有多少行贿者呀?所以,不把这一点改掉,中国的腐败问题解决不了。
主持人:目前有人认为财产申报,尤其是官员的亲属申报自己的财产,涉及到他个人的隐私,他们认为财产属于个人的隐私,跟隐私权又有冲突,韩代表怎么看?
韩德云:我的基本观点,占有公共权力的人是没有多少隐私可言的。如果你拥有和占有的公共权力越多,你对社会来讲就越没有隐私。为什么这样讲呢?如果我是一个普通的公民,我没有拥有任何的公共权力,我就希望受到最大的保护,我要做什么都和其他人不相关,和政府不相关,和社会不相关,和其他人不相关。但是我们现在讲的是官员,官员是拥有公共权力的人,当你拥有公共权力,不仅是对你本人,还有对社会负责,你的隐私权应该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从这种角度讲,全世界所有的民主法制的国家,没有哪一个官员敢说他的财产不公开是基于要对他隐私权的保护,没有这个说法。
主持人:也就是公众的知情权,为了保护公共权力人的隐私权就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韩德云:阳光下的政府需要阳光下的官员。西方有一个比喻,不进你的卧室门,其它东西都在阳光下。用什么、吃什么、穿什么,都应该置于阳光下,都应该得到老百姓的监督,这才是对官员有效的监督。当然这里有一个匹配,和你拥有公共权利和公共资源的位置、能力是相适应的。你拥有的公共权利越多,占有的公共资源越多,就越应该受到监督。
邵道生:这一点上我跟韩代表的观点又完全一致了。从世界各个国家公共制定阳光法案以后,我也许是孤陋寡闻,还没有听说是因为有人违反了阳光法案而形成了社会动乱的,几乎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