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专家邵道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以贪污论罪 2008-3-16 9:18:02 中青在线
主持人:有了关于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为什么还要立法呢?
韩德云:这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办国办发的规定,我自己的理解更侧重于党管干部,党怎么去管好干部,和我们讲的法律层面成为一个体系是不同的概念。
1994年曾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但是在后来的九届、十届当中就没了。每一届人大都会制定一个五年立法计划,今年也会制定未来五年立法计划,希望它能列进去。列进去意味着这部法律的制定对本届人大来讲已经进入了启动的程序,如果它需要三年或者是五年也没关系,我相信我有这样的耐心继续去推动、呼吁。但是如果列入计划和没有列入计划,说穿了涉及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需要还是不需要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问题。
邵道生:另外,如果认为政策层面上的东西已经有了,法律上面可以缓一点或者不重视,这是完全错误的。不要像温吞水一样,政策层面的东西,有和没有是差不多的,所以现在腐败分子一查有几千万、几百万、几十万的巨额财产来历不明,因为有政策可以不执行。
主持人:研究员,我想请问一下,假定有了这样一部法律,就能改变您刚才说的这种情况吗?
邵道生:至少要好得多。
韩德云: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应该有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在里边,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第二,希望制度是根据中国特色的实际情况来研究制定,既能够达到有效地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另外一个角度,又会保护我们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我现在提这个建议有两个层面,不单纯把这个法律当做反腐的利器,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客观上促使建立一个廉洁高效公务员队伍,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一个平台。。
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对于拥有公共权力,可能居心不良的人也是有效的遏制和预防。因为有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就可以向大家说清楚,财产大概是怎么来的?关于家属要报进去,这是下一个阶段要考虑的问题。当然两位都是专家,研究的比我细。
主持人:郇女士,这个法具体细则你有什么建议?
郇天莹:我想接着刚才说为什么有了制度还要立法,1995年我们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收入申报规定,第一界定了申报的主体是他的收入。但是咱们目前的公务员的工资,基本上上级机关和审计机关,和纪检机关都是掌握的。从这一点来说,第一,收入和财产不是一个概念。第二,我认为收入反尔不需要申报,合法性的工资收入不需要申报。收入和财产出现了不匹配、不符合的情况才是我们要预防和遏制的重点。就这一点来说,申报主体和申报的范围应该做一定的规范和补充。
另外一点,我们当时在制度上,因为1995年规定收入每半年申报一次。现在随着干部的交流、干部的轮岗、干部的来源多元化,我认为应该增加任职的申报和离任的申报,在法律的完善上做一个补充。
我还同意韩代表的观点,咱们首先要搞清楚财产申报制度的功能是什么。我认为功能应该主要有三点:一个,预防。第二,发现。申报了以后发现一些违法的苗头。第三,起到警示的作用。对广大的公务员和社会公众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第四,这也是增强政府公信力,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树立政府在老百姓当中形象的一个很好的做法。
邵道生:我跟韩代表的观点有一点不太一样,总体来说我非常赞成这个法一定要进入立法程序。但是我感觉到,当前你在进入立法程序的同时,还必须要把方方面面的关系也得要考虑进去,这样法才显示出它的严肃性、完整性。
比如法出来之后,我不执行这个法怎么办?在法里面一定要有这么一个部分,你不执行这个法,查出来问题究竟要怎么办?一定要在法律上面好好地把它规定下来。如果没有这一点,就会像以前政策上面的东西一样,爱怎么得就怎么得。
主持人:韩代表,您关于匹配的制度建设也有您的一些见解。比如我注意到您提到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目前我们的刑法规定,不管有多少钱来源不明,但是最后最高刑期是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