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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留影照咋成了摄影公司的商业广告
2008-3-12 10:09:56  成都日报

【案例七】  2007年5月15日,卢先生到龙泉驿区消协洛带分会投诉称,自己曾于2006年到该地游玩,并请一摄影公司为其留影纪念。让卢先生想不到的是,当他再次来洛带旅游时发现,自己的照片被该摄影公司制作成商业广告在多处张贴宣传。经消协工作人员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后消协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摄影公司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和赔偿现金500元,并立即撤除所有的广告宣传,停止侵权。
   【权威点评】  陈静(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律师):《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摄影公司的作法,显然侵犯了卢先生的肖像权。事后摄影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卢先生赔礼道歉、作出赔偿是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案例八】  2007年7月18日,新都区消协接到蒋某投诉,称自己是一名青光眼患者,看到我市某电视台广告宣传的西安威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陕“六日明治眼组合”对早期青光眼有显著疗效,随即购买了2盒。使用后出现右眼疼痛、视力模糊症状。经到权威医疗机构鉴定,视力已恶化为“青光眼绝对期”,左眼已失明。新都区消协调查后发现,该药的批准文号、厂名、厂址均系伪造。销售商称供货方是上门推销、电话联系送货,事发后已无法取得联系。区消协根据调查情况,组织经销商和消费者调解,由经销商一次性赔付消费者人民币4万元,并责令经销商将“六日明治眼组合”立即下柜封存,不得再销售,该案已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权威点评】  周敏(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律师) :根据以上案情,律师认为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当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报记者 刘浏
  新闻链接
  违法广告  立即停播
  省工商局昨公布2007年全省工商机关查处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 钟文) 以患者、专家名义证明药品功效是违法行为!昨日,省工商局正式对外发布了2007年全省工商机关查处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例,省工商局查处的“金肾养颜宝”违法广告案等名列其中。
  据介绍,省工商局在广告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中,发现多家公司于2007年2月,收取广告费用并通过电视媒体,发布了“金肾养颜宝”药品广告。该广告以患者、专家名义证明该产品能够治疗女性肾虚。省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并作出决定:责令停止发布“金肾养颜宝”药品违法违规广告,没收当事人广告费用和处罚款共计约30.5万元。
  其余9件案例为——
  一、违法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案
  2007年1月28日,经广元市工商局查实,自今年1月9日至案发,刘德清以牟利为目的,采取从江边、水沟收集43头死猪并加工、销售。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广元市工商局已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德清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二、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07年3月,泸州市工商局经查实,合江县岷山供销合作社胜利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肥料,非法获利520元。泸州市工商局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并销毁尚未销售的不合格化肥5吨,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并处罚款18000元。
  三、推销假冒化妆品案
  2007年3月,经宜宾市工商局查实,重庆市的刘昌钊等3人销售假冒“安利”系列化妆品,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宜宾市工商局依法决定对上述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假冒“安利”系列化妆品,并处罚款3万元。
  四、销售不合格面粉案
  2007年6月,泸州市工商局对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火车站面粉货场正待销售的某品牌超级特精粉(25KG/袋)进行了商品质量监测。经检测,判定其为不合格商品。泸州市工商局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
  五、销售不合格水泥案
  2007年9月,茂县工商局查实,茂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水泥属不合格产品,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水泥1.35吨(27袋)、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536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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