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院近日裁定,驳回了美国当红的流行歌手雷哈娜指控摄影师大卫·拉夏培尔未经授权,擅自模仿其音乐录影带中的画面,进行摄影创作的诉讼。
拉夏培尔二月份曾发表声明,承认其作品中采用了雷哈娜单曲录影带中的某些场景,用做他摄影作品《情调》中。而那时的雷哈娜并没有起诉拉夏培尔,反而要求她的导演创造一个“拉夏培尔似的录影”,包括使用一些拉夏培尔的摄影作品。
因此法院认定,拉夏培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创造了一个貌似真实可信的理由。(注:美国著作权保护条例不包括:想法、公共事件,但是包括创意援助或主题表现的因素:位置、装饰、灯光、相机视角、气氛等等。)
例如,雷哈娜录影带中的“粉红色的房子”和拉夏培尔的摄影作品“有条纹的脸”,在美国都是特指,女性支配男性。这个公共的认识是不受保护的,因此法院的这一貌似无理的判决让拉夏培尔的钱包暂时不至于太扁。试想,如果这件事发生在国内,法院是否会判摄影胜诉,而影友是否会认同这一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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