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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的著作权及其归属
2007-8-14 11:19:03  商业影像



        1.委托创作的图片作品。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公司聘请摄影师拍摄产品广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事实上这就是一种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 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产品广告的拍摄委托中,摄影师是受托人,而公司则是委托人。委托创作中,摄影师创作的摄影作品的署名权是不可以由他人行使的,只能署摄影师自己的名字。当然假设图片是广告作品.考虑到广告作品的整体协调和简洁性,也可以约定不署名。除署名权不得由他人行使外,委托拍摄的照片的其他著作权内容均可通过协约进行约定。

        2,职务创作的图片作品。职务作品一般是指公民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创作的图片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两种情况:(1)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摄影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摄影作品,摄影师除了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摄影师一定奖励或提成。就影楼和受雇摄影师之间而言,摄影师拍摄的影楼人像作品,是典型的这类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属于影楼。如果影楼和顾客另有相反约定,则著作权属于顾客(署名权除外)。(2)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作品的,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一般认为,报刊、网络新等新闻媒体任职的记者,工作期间所拍摄的图片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记者。

        3、继承或转让的图片作品。有些图片的著作权人是通过继承或承受,以及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中国不少图片代理公司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图片著作权,并在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局以著作权人身份进行版权登记。另外,我国著作权法第1 9条规定,公民死亡后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单位解散后,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无承受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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