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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肖像权案争议的焦点
2006-9-25 9:49:13  中国摄影报导读

     历时半年的刘翔状告《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04年底,《精品购物指南》因使用奥运冠军刘翔的大幅图片作为报纸头版,并配有中友百货的广告,被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使用其肖像并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宣判,驳回刘翔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做出该判决的主要理由是认为《精品购物指南》使用刘翔在公共领域的照片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不属于侵权。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精品购物指南》用刘翔的照片作为报纸封面,并在封面上加注中友百货的通栏促销广告。这一行为是应该认定为新闻报道还是间接广告?如果认定为新闻报道,则《精品购物指南》不构成对刘翔肖像权的侵权;如果认定为间接广告,则《精品购物指南》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如果在该案中,《精品购物指南》的行为被认定是间接广告,则其完全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即以营利为目的,又未经本人同意,理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体现着公民的最高利益。公民的肖像权又表现为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的绝对专有性,但这种专有权的行使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肖像权使用的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有:(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刘翔是奥运冠军,他的肖像权的行使为了公众利益肯定会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即他不得反对拍摄以他的肖像为内容的新闻照片,也不得反对利用上述新闻照片做新闻报道。如果《精品购物指南》的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新闻报道,则刘翔的肖像权就不能说受到了侵害。 
     法院最终认为:案中涉及的刘翔肖像属于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法律保护刘翔的肖像权,但在一定范围内刘翔的肖像权受到限制。当他成为中国第一个短跑项目的奥运会冠军时,其在赛场上的形象与该具有特定意义的事件相结合,成为具有持久新闻报道价值的事件,此时,刘翔作为肖像权人依个人意志自由支配的权利受到更大的限制。因此,才有了《精品购物指南》不构成侵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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