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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明辩护律师请求轻判
2008-11-29 10:20:40   东方网

陈旭明辩护律师请求轻判
庭审结束后,陈旭明被推进警车带回看守所。新快报记者 黄学民/摄

陈旭明辩护律师请求轻判
旁听通告提醒"座位安排满后不再允许其他人员进入法庭。"

  ■辩解

  “舞王”有刑案不应归陈管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人陈旭明对起诉书中指控的部分细节持有异议。比如,在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20日期间,舞王俱乐部共发生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各类刑事案件24宗。陈旭明认为这是刑事案件,不属于他管理的治安范畴。另外,舞王俱乐部超时经营、超员经营也不属于他管理的治安范畴。

  陈旭明在庭上辩称,今年以来,他曾对舞王俱乐部进行过4次明察、5次暗访、两次公开大检查,还向该俱乐部发出过整改通知书。

  只承认两次收了4万元

  对于被指控收受三次共收受6万元贿款的控罪,陈旭明及辩护人承认第一次和第三次受贿事实,共收受汇款人民币4万元,起诉书上对于2008年7月12日在龙岗区某酒店赠送好处费人民币两万元的指控,陈旭明表示不知情。

  彻底坦白且主动退赃款

  辩护律师请求轻判

  陈旭明的辩护律师最后向法官求情,被告人陈旭明对于其所犯的受贿罪能彻底坦白,并且在开庭审理前夕多次要求家属向司法机关退回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考虑到陈旭明从警20年,长期从事打击“黄、毒、赌”工作的一线岗位,并由此落下一身伤病,对其从轻发落判处缓刑。

  本案将择期宣判。

  争论焦点

  控玩忽职守到底冤不冤?

  陈旭明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成为昨天庭审最大的焦点。

  辩护人:“舞王”失火非陈职责

  公诉人认为,正是陈旭明的查而不处的行为,导致舞王俱乐部能够一直营业到事发,从主客观各方面而言,毫无疑问,他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对此,陈旭明辩解说,自己担任龙岗公安分局工作期间,先后获得过各种荣誉80多项,且长年带病工作,身肩各种重任,为了工作长年不能休假,甚至病情的治疗也被耽误,被指控玩忽职守罪实在太冤。

  辩护人认为,对舞王俱乐部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直接责任在辖区派出所,舞王俱乐部所涉及的超时超员、无证无照经营等行为,其查处权限也在工商、文化等部门,同时陈旭明对舞王俱乐部也始终抱着认真查处的态度,并没有查而不处。另外,事后的调查也认定舞王俱乐部事件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事实上这也不属于陈旭明的工作职责范围。

  公诉人:收了好处费才查而不处

  公诉人根据事实,运用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对以上辩护进行答辩,指出其辩护是不成立的。公诉人指出,《娱乐场所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和色情、吸毒问题娱乐场负有打击取缔责任。陈旭明作为分管治安的副局长,同时兼任专项小组组长,理所当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同时他多次收受王静吃请并收取好处费,对应该取缔的“舞王”实行查而不处,直至火灾发生。受贿6万元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记者了解到,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曾进行2008年“扫雷”专项行动,此次行动的整治对象包括娱乐场所内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色情及有偿陪侍活动、超员超时经营行为、非法演出行为、无证缺证经营行为等七大类。而此次大规模“扫雷”行动却未动舞王俱乐部一根毫毛。(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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