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案庭审纪实 2008-4-24 9:18:06 21世纪经济报道
曾锦春供述,双方约定的合同,主要由曾锦春负责外部环境。签定了合同两人一式一份,但自己的那一份不知道放到哪里去了。所谓“负责外部环境”,意指外部关系由曾来负责打招呼。
问题的关键是在首某矿入股这个问题上。曾锦春实际上并没有交如数的260万元,占首某矿的10%的股份,双方约定当时从分红款里面扣。事实上,曾按照该协议分了红共540万,同时认定在收受首某贿赂的710万中。按照辩护律师的观点,这只算做违纪并不算受贿,且在证据对接上,认为曾锦春和当时在场的妻子唐某能够一致。
公诉机关认为曾锦春预知签定这个合同的对利润的可获得性,事实上没有出钱,也不可能承担风险,并对首某的证词等各种证据进行了质证。
此外,对第一大笔收受管清文贿赂的问题,丘表示:“曾收了钱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给首某牟利”。丘兴隆举出例子,首某虽为排挤派安公司而两次向曾锦春送现金共计80万元,并向曾锦春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请托事项,但曾锦春在了解了派安公司的背景后“知难而退”,回绝了首的请托。丘表示:对该大笔下的很多个小笔款项,请检方重视曾锦春和其妻的一致供证,并对首某供词的真实性问题表达了看法。
对这些,检方认为:起诉书并没有完全相信首某的供词,当然这并不证明首之供词是虚假的,同时检方采取的是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同时,对是否行贿的问题,“只要是收了钱同时承诺向人打招呼,不管有没有打招呼这一后置性事实,已经构成了行贿罪。”
对第一大笔整个上午的法庭调查并没有进行完毕,中午休庭之时,其家属高喊坚持保重,而曾笑容满面。见习记者 刘中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