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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2009-9-28 15:28:12  

    2009年8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典举办了关于全球经济和版权保护的高端培训项目,其间介绍的瑞典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机构的一些做法,不乏借鉴之处。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高于公约要求的保护措施,瑞典人口约900万,经济发达,国家立法给予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较高的保护,同时建立了多层次的权利保障体系,充分体现了创作的价值。就摄影而言,权利人享有包括广播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有线电视播放权等在内的诸项权利,除此以外,瑞典的摄影人还享有接续权、个人复印经济求偿权、公共区域展示权等我国著作权法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由于广播权、复印求偿权、接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很难由权利人个人来行使,或者行使起来成本太高,所以瑞典摄影人通常把这些权利交给瑞典视觉艺术集体管理协会统一行使。该协会是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上述权利的管理延及非会员,也就是说瑞典视觉艺术集体管理协会和使用单位就上述权利而签署的许可协议对非会员同样有效,除非某位作者明确说明他不接受这种做法。这是法律赋予集体管理组织的独有的延展性权利(即extended collective management)。
    按照瑞典法律规定,广播和电视使用作品必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而对这些广电组织来说,要对其使用的所有作品取得授权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瑞典国家电视台每年都要同瑞典视觉艺术集体管理协会签订许可协议,获得其颁发的使用许可证,这样电视台就可以合法使用所有的摄影作品,包括非该协会会员的作品,甚至国外作者的作品。而电视台只需提供摄影作品使用清单,协会据此进行使用费的分配。
    这种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做法很好地解决了授权问题,使用者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文学艺术作品,有力地促进了作品传播,同时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保障。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1849年在法国出现后便得以在欧洲及世界各地迅速发展。
    除了开展集体管理业务外,瑞典视觉艺术集体管理协会还从事图片代理业务,授权用户对其会员的摄影作品进行商业性利用。在这一点上,集体管理组织和商业图片库是没有区别的,两者之间只是在图片价格和图片质量上的竞争关系。
    摄影作品在瑞典还有一个公共区域展示的补偿机制,即由瑞典视觉艺术集体管理协会同瑞典文化部签订协议,由国家财政拿出一定的资金补偿包括摄影在内的视觉艺术作品在公共区域的展示。2009年,瑞典视觉艺术集体管理协会从政府获得了约合320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金,分配给了3500名艺术家,其中一位艺术家最多分得了4万元。
    瑞典视觉艺术集体管理协会还管理摄影人的接续权,即摄影作品被再次售出后,作者可从中获得售价5%的经济补偿。如果该作品的售价超过了5万欧元,该比例应该随之下调。如果转卖的价格低于人民币2100元,则不必向作者支付任何费用。接续权的行使一般只针对拍卖行为,不包括民间的转卖行为。一般来讲,由于美术作品升值空间较大,拍卖价格也相对较高,所以接续权对美术作品具有更现实的意义,不过随着摄影作品拍卖市场的不断繁荣,摄影人也会从中有更大的收益。
    瑞典视觉艺术集体管理协会还可以向复印设备生产厂商及进口商收取个人复印行为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可以向复印店、大学、图书馆发放复印许可并收取使用费,然后根据一定的规则分配给相应的权利人。在瑞典,对艺术作品的个人复印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不必取得权利人的授权,但权利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其国内复印设备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就是这些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人。瑞典视觉艺术集体管理协会收取来的这些经济补偿金中,就有一部分要分配给摄影著作权人。
    可以想象,由权利人自己主张这些权利并收取补偿金是非常不现实的,只能由集体管理组织来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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