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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纪实摄影的权利
2009-12-16 15:55:06  

        我们知道,纪实类别的摄影,除为媒体提供新闻报导的拍摄与使用性质外,更多情况下则是“人文作品”的拍摄性质与“展览/印刷/出版/拍卖或出售”之类的使用性质;而既然是“人文作品 ”与“展览/印刷/出版/拍卖或出售”的动机-目的-用途等(尤其是拍卖或出售),又必然牵涉到“以营利为目的”的拍摄与使用。但如上所述,千千万万幅的纪实摄影照片皆是——没与被摄对象事先打招呼(或在被摄对象全然不知的情况下)而进行的拍摄与使用,被摄对象如果没看到或不追究则已,倘若看到并加以追究,那官司岂不是打之不尽、判之不绝了么?本人不是法律界人士,更没有制定相关法律条文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资格等,但作为“人文作品”性质的纪实摄影,为了避免更多歧义的出现或争端的发生,我个人建议摄影界的业内人士应配合法律界人士积极研讨磋商,尽快出台一个能适宜“人文作品”性质的纪实摄影的法律规则,只有制定出一把明确的尺子,一切是非曲直才好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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