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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遭侵权 图片公司诉北青网获赔3800元
 
11-06-19 11:01:33    光明网      admin   加入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翡)   日前,北京市东城法院受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美斯恩网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2010年2月,原告发现两被告合作推出的网页中(网址为:msn.ynet.com),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一幅摄影作品,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5810元,并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刊登道歉声明。

    被告北青网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北青网公司不清楚该作品权属情况,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故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经济损失计算不合理。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美斯恩公司辩称: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网址系北青网公司运营的网站(www.ynet.com)下的二级域名,该网站属于北青网公司运营,与美斯恩公司无关;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可以判定原告美好景象公司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原告通过在美斯恩公司所属的网站进行搜索找到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侵权网站,美斯恩公司提供的系搜索服务,无侵权的主观故意;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网站所有者为北青网公司,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情况,无法判定美斯恩公司与北青网公司存在意思联络并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原告主张美斯恩公司与北青网公司共同侵权的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北青网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侵犯其出版权、发行权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在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放弃其第一项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创作难度等,判决被告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810元,并在“北青网”(域名为www.ynet.com)首页位置就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连续两周刊登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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