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司法变迁:从严打到收归死刑复核权 2008-11-5 10:26:24 京华时报
陈光中说,最高院也还保留一小部分死刑复核权,集中在经济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上。据他估计,当时由地方高院最后核准的死刑占全国死刑总数的80%以上。
1993年,对于学者陈光中来说等到了一个机会。他接到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电话,被委托组织中国政法大学专家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
当时适用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和法治本身的进程。在更多的情况下,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诉讼程序的真正功能得不到施展,法治的公正难以彰显。
“第一个冒出来的想法,就是死刑复核权必须由最高院行使。”陈光中说,因为死刑复核从程序来讲,体现的是对死刑犯权利的保障,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然而下放以后,这个程序徒有其名,令法律界痛心不已。
陈光中带领中国政法大学28名专家学者,历经一年,交上了修改草案。
新法最终确定下来,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权是归属最高院的。此时,专家学者们认为,无论按照新法优于旧法,还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死刑复核权都该收归最高院。
但是,1997年9月26日,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前5天,最高院下发通知说,根据目前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死刑复核权仍然授权给各省级高院行使。
陈光中说,听到通知后“真像当头一棒”。失望之余,让大家稍感安慰的是,新法中规定,枪决不再是惟一执行死刑的方式。
1997年11月4日,在春城昆明,4名死刑犯被注射了麻醉及致死性药物后安静死去,死亡时间不超过一分钟。“这至少体现了对死刑犯的人文关怀。”曾亲眼见到枪决现场的刘仁文说,枪决情景至今仍觉凄惨。
当时世界上有99个国家保留死刑,普遍采用枪决电击等形式执行。适用注射死亡的,只有中国和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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