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法官细述量刑依据 2008-2-26 9:05:22 大洋网-广州日报
5名被告人听裁定时神态各异
审判长宣布判决解决
高院法官细述量刑依据
周国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周国华是在尹剑龙、刘谋钦的授意下具体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参与了目标的选定和取款;先后3次殴打死者,他有两次在场,其中一次用脚踢、踩被害人,另一次除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外,还用被害人的衣服拧成绳子勒在被害人嘴部向后拉扯。在致被害人死亡的整个过程中,罪责可能次于尹剑龙,可能不是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严重者。刘谋钦 无期徒刑
刘谋钦是纠合人之一;是作案工具面包车的出资者之一;在3次殴打死者中参与了第一次;与周国华一同去柜员机取款,发现被害人所讲密码不正确后要求同案人继续逼问密码;在确认被害人死亡后,决定掩埋尸体并购买掩埋尸体的工具。但在同案人致被害人死亡时,刘谋钦不在现场,刘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有两名同案人证实刘谋钦确认被害人死亡后,责备尹剑龙下手太重。
阳秋勇 无期徒刑
阳秋勇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在案中积极参与捆绑及殴打被害人,且系累犯,原审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并无不当。刘青峰 有期徒刑十五年
刘青峰提供作案用的车辆,在抢劫全过程中负责驾驶车辆并负责碰撞卿三华驾驶的小汽车,在抢劫犯罪中起积极的作用。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青峰殴打过卿三华,且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阳志刚 有期徒刑十四年
阳志刚在抢劫过程中为物色作案目标提供参考意见,负责销赃及收取赃款,在抢劫犯罪中起积极作用。但其没有殴打被害人,且只参与一次抢劫。
家属反应
保留向最高院上诉的权利
对于卿三华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的结果,卿三华的妻子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连声说“不可理解”。她一字一句地质问道:“这么大的案子,又是抢劫,又是杀人,作案手法如此残忍,如果这样还不足以判死刑,那要什么才够判死刑?”
卿三华的妻子说:”“现在,我们只希望尽快将逃犯捉拿归案,这种人在社会上多待一天,群众的安全就多受一天威胁。我们保留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的权利。”
案情一览
2006年8月10日零时许,卿三华在送朋友的归途中,被9人劫持,最终被害。案发三天后,案件告破,5名涉案人员被抓获。
2007年10月26日,广州市中院对卿三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无一判处死刑。
认为卿三华教授被劫杀案一审判决量刑不当或过轻,检察机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2008年2月5日,该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2008年2月18日,在广州两会上,广州中院院长吴树坚称,法官的判决遵循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008年2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编辑手记
同案犯落网 案件或改判
卿三华被劫杀案终审仍是维持原判,对此,有人不解:“如此凶徒,为何不杀?”
高院法官对维持原判的理由已予说明,不再赘述。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此案虽有终审裁定,却不是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尹剑龙等4人均被另案处理,随着他们的陆续落网,相应的司法程序也会启动。若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证明已获刑的5人在卿三华被劫杀案中有更重的罪行,则可依据相关法规,再对他们启动司法程序。文/本报记者林霞虹、刘晓星、刘旦通讯员 林晔晗图/通讯员刘晓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