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刘先生和吴小姐到一家摄影公司拍婚纱照,约定摄影150张、电脑修饰照片30张,全部数码底片刻盘赠送并交付相应相册。双方商定,合同价款为4999元,签约当日支付定金1500元,余款在拍摄前付清。之后双方各自按约履行义务。今年1月下旬,摄影公司向刘先生和吴小姐交付了婚纱照相册及数码底片光盘。但刘先生发现摄影公司仅提供67张数码底片,摄影公司称其余底片已遭损毁,无法交付。
摄影公司称,他们事发后曾提出重拍或制作大相框等解决方案,但均遭原告拒绝。
法院认为,消费者拍婚纱照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摄影公司利用专业技术制作的照片本身。本案中摄影公司未能提供的仅是部分底片,且提出重拍等补救措施而为原告拒绝,因此被告应酌情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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