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公正判决
李振盛维权胜诉 冯骥才侵权败诉
《民事判决书》认定:“对涉案侵权行为,冯骥才应当
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和牧童之春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陈 贻 林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摄影家李振盛状告作家冯骥才《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又一次侵犯其4幅“文革”历史照片的著作权一案,2004年8月24日公开审理之后,又经过近4个月的调查研究,合议庭于12月17日做出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认定:“对涉案侵权行为,冯骥才应当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和牧童之春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003年7月,时代文艺出版社经冯骥才授权,出版由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公司策划编辑的《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被告在编辑出版该书过程中,将原告李振盛公开发表的均有署名的“文革”历史照片盗版侵权使用,事先未经作者允许,出版时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注明出处,出版后也未按规定支付稿酬。
     被《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侵权使用李振盛的4幅摄影作品是:1、由武装民兵押解的“四类分子”到场听会;2、“文革”中哈尔滨市群众斗争会的现场;3、红卫兵给黑龙江省省长李范五剃“鬼头”;4、哈尔滨市极乐寺和尚被迫拿着批判佛经的标语照相。其中,第三、第四项的两幅照片早在十年前因被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一百个人的十年》就侵权使用,为此曾引发一场诉讼,被国内外媒体称之为“中国摄影侵权第一案”。
    被告冯骥才答辩称:我作为《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一书的文字作者,对书中的图片未曾审查过,在法律上亦无审查义务,根据江苏省高级法院的相关判决,对此情形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振盛坚称,冯骥才对《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选用插图照片一事,事先是知情的,事后亦看到样书,他均未提出异议,足以证明他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北京市二中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写道:“本院认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李振盛对其拍摄的涉案摄影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中,使用了原告李振盛享有的著作权的4幅涉案摄影作品,且未予署名,亦未支付稿酬,对李振盛所享有的上述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构成了侵害。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修改权应由著作权人行使或由其授权他人行使。在《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一书中,对所使用的三幅涉案照片擅自进行了裁剪,构成对李振盛对涉案照片所享有的修改权的侵犯。”
    《民事判决书》指出,时代文艺出版社和牧童之春公司两被告“应对其出版、发行涉案《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一书造成的对李振盛享有的涉案四幅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侵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冯骥才系《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一书的作者,虽其主张只是该书文字作者,并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在出版合同中约定该书选用的插图版权问题由出版社解决,但该合同双方的上述约定不能对抗所涉插图照片的权利人;且江苏文艺出版社在出版《一百个人的十年》时,李振盛曾与其所著图书使用的照片产生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此进行了处理,其应对所著图书使用插图照片涉嫌侵权有所警示;现就其相同文字作品《一百个人的十年》再次出版,并仍然选用了李振盛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且未经许可,未予署名,虽照片由时代文艺出版社及牧童之春公司选取,但冯骥才作为《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出版合同一方的作者,其此时对该书使用涉案照片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综上,对涉案侵权行为,冯骥才应当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和牧童之春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04)二中民初字第0748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李振盛诉冯骥才《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侵权案做出以下四项判决:
一、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出版、发行的《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一书中使用涉案四幅摄影作品;
二、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涉案侵权行为在《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向李振盛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振盛经济损失四千八百元,赔偿李振盛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百元;
四、驳回李振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李振盛负担510元(已交纳),由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12月18日晚间,记者专门电话采访了远在美国纽约的李振盛,他通过电子邮件已经看到了《民事判决书》的扫描文件,仔细研读了判决书的全部内容,他说对北京二中院的判决是满意的。
    李振盛在电话中平静地说道:我与冯骥才先生并无个人恩怨。我们都是在以不同的方式致力于“文革”历史的研究、记录与传播,我们都在以不同形式从事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是殊途同归的“志同道合”者。前后十年间,我曾两次就《一百个人的十年》侵权提起诉讼,这完全不是意气之争,更不是受名利的驱动,而是要从法理上讨一个“说法”。现在,北京二中院终于做出了公正的裁决,这是令人欣慰的。这一判决充分说明我国法律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庄严的法律会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据李振盛介绍,在8月24日开庭审理时,被告北京牧童之春公司代表张明曾提出只要不涉案冯骥才,愿意赔偿三万元来达成和解,但遭到原告的拒绝。他当庭对法官说:“我打这场版权官司不是为了钱,我对冯骥才先生并无经济赔偿之诉求。只要冯骥才对我道一声对不起,我就撤诉。”
    李振盛状告冯骥才侵权案终于胜诉,再一次证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也显示了法律的庄严与公正。只要大家都像李振盛那样锲而不舍地依法维权,知识产权就会得到应有保护与尊重,社会文化环境就会逐渐得以净化与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会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本文作者陈贻林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阜外大街34号解放军报社 陈贻林 收 (邮编:100832)
电话:(010)66720148 手机:13911235795


图片说明:
1. 2004年8月24日,李振盛在法庭上出示冯骥才十年前后出版的两本侵权图书《一百个人的十年》。陈贻林摄影
2. 2004年8月24日,李振盛在北京二中院庭审结束后接受媒体记者采访。王保国摄影

3. 被告席上的冯骥才代理人(左起)来斌、梁飞和《一百个人的十年》策划编辑张明。王保国摄影
4. 2004年8月24日,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李振盛诉冯骥才《一百个人的十年》侵权案。王保国摄影

 

 



 

中国摄影在线 中国摄影师 新闻中心 摄影比赛在中国 摄影师博客 人体人像 图片故事  现代影像 推荐摄影师 签约摄影师 投稿说明 书籍推荐 读图时代出版社
 

©1999-2010 中国摄影在线CPNO 版权所有
 《中国摄影在线》网站名称备案(京):0272000101200001
ICP备案号:粤ICP证B2-20050250 公安备案编号:4408013011040
E-mail:web@cphoto.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