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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图片成广告 摄影师与龙门石窟互诉侵权
2007-9-6 11:00:54  

  摄影师对反诉“莫名其妙”

  “我作为新华社签约的摄影师,长期为龙门石窟拍摄了大量的新闻图片,并在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国家级媒体刊发,为向全世界宣传龙门石窟作出了许多努力。”得知被告龙门石窟管理局不仅不表示歉意,反而又反诉自己违约侵权,张晓理感到愤怒和“莫名其妙”。

  律师吕进认为,作为新华社签约摄影师,张晓理涉及本案的摄影作品全部是为龙门石窟拍摄的新闻图片,而且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刊发。依据相关规定,以制作时事新闻为目的所进行的摄像、照相采访是不需履行报批手续的,更不用讲什么违约和侵权了。而且本案中摄影作品全部是张晓理在伊河对岸拍摄的远景照片,龙门石窟管理局对拍摄没有提供任何劳务帮助;同时拍摄行为也没有影响任何观众参观游览龙门石窟;最终效果反而是通过宣传吸引了更多的游客参观游览龙门石窟。吕进说,不明白龙门石窟管理局主张张晓理赔偿2.4万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针对龙门石窟管理局在反诉状中说:“对龙门石窟这样的全国重点文物进行拍摄之前,需征得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律师杜鹏认为,即使文物管理方面有此规定,也是指近距离禁拍,前提是近距离拍摄不利于文物保护,张晓理是在外围景区大范围和远距离拍摄,所以龙门石窟管理局的说法属偷换概念。

  摄影爱好者:拍照无须龙门石窟批准

  “难道我们以后到龙门石窟拍摄都要经过委托或批准吗?”洛阳一些摄影爱好者对龙门石窟管理局的反诉理由表示不解。一位摄影爱好者说:“好的摄影作品,都是我们身背沉重的摄影器材,在风雨里历经艰苦努力的成果。常常是我们拍摄了上千张照片,才能挑选出一两张满意的。未经许可就擅自用他人的作品发布商业广告应该是一种剽窃做法!”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长武晓明说,如排除摄影特定对象的话,龙门石窟管理局未经摄影家的允许,擅自将其创作的作品用于商业行为,实属侵犯“版权”。从张晓理的几张照片上看,照片类别属新闻图片,曾在新华网上刊登。这样作品的性质就成为文物的新闻图片。新闻工作者有权拍摄可供面世的文物图片。从知识产权范畴看,摄影家在拍摄中,图片注入了创作,又有一定的产权,并且是新闻图片。这种情况下,龙门石窟管理局在使用其作品用于商业行为时,需当事人同意,在确实难找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必须在图片上进行注明。

  究竟是龙门石窟管理局侵犯了张晓理的著作权,还是张晓理违规在先?只有等待法院的进一步审理。

  涉案照片

  涉嫌侵权的广告 来源:大河网-今日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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