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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著作权及其它
2006-4-4 14:10:07 朱玉芳 


    在影楼拍摄的照片经过了化妆师、造型师、摄影师等集体创造性的劳动,作为一件艺术品,影楼享有其著作权,而受到法律保护(法律界认为,一般情况下的证件照只有肖像权而没有著作权)。影楼客人没有对其照片任意复制的权利,所谓“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称“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由此看来,一般冲扩店接收非影楼委托加工在影楼拍摄的照片,实际上侵犯了影楼的利益。客人没有将自己在一家影楼拍摄的照片转让给另一家影楼使用的权利,客人也没有在没有征得影楼同意的情况下发表,修改,制作广告,在公共场合悬挂的权利。即使影楼同意,影楼仍然拥有其署名和获取报酬的权利。
    综上所述,客人在影楼拍摄的照片既有受民法通则保护的肖像权,又有影楼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这两种权利都属于民主权利的范畴,但这两种权利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肖像权是与人身相连的一般权利,著作权则属于知识产权。肖像权不具备任何实质性劳动,形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而受到法律保护;创作则是一种创造性劳动。
    一张照片既有肖像权,又有著作权,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让摄影师与模特之间多一份理解和宽容,二者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让摄影师与模特多了解一些法律法规,艺术不要受世俗的污染。
让艺术圣洁地存在你我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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