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90年代的中国新闻摄影 2006-4-10 14:35:48 曾璜 《中国摄影》
为提高我国摄影记者的综合水平,中国新闻摄影学会要求参加“全国最佳摄影记者”评选的摄影记者提交新闻摄影论文。值得指出的是、将权威的中国新闻摄影比赛的分类与欧美新闻摄影比赛的分类相比较,可以看出我国新闻摄影的分类较趋同于欧洲的新闻摄影,这大概得益于十多年来对于“荷赛”系统的介绍。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世界上另一重要的赛事“美国新闻摄影年赛(POY)”的分类达数十项之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我国新闻摄影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仍有许多可以惜鉴之处。 传播摄影法制健全和完善(注16) 在传播摄影活动小,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涉及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版权)、肖像权、新闻检查与新闻自由、新闻煤介的自律和摄影师的伦理道德思考、黄色淫秽等多个方面。随着中国法律的完善、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士和媒介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我国的传播摄影界在90年代经历了上述几乎所有的法律纠纷。 90年代初期,我国新闻摄影界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准备,在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肖像权、新闻检查等等法律纠纷面前手足无措。对新闻媒介的自律,摄影师的伦理道德自我约束和摄影作品黄色淫秽的界定更是束手无策。摄影师和新闻媒介在报道中侵害了被摄者的权益而不自知,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又不知如何自我保护。媒介和摄影师频频因图片报道而成为法庭上的原告和被告。例如批评性报道导致侵犯被报道者名誉权的法律纠纷,经过多年的实践才明确友明,只要报道属实即不侵犯名誉权。(注17) 几十年以来,我国的政体给了媒介与生具来的权力去报道平民百姓,而政权执法机关似乎理所当然地拥有权力来限制新闻媒介。但90年代的许多案例开始对这种权力提出了质疑(注18)。1997年8月,戴安娜车祸丧身在全世界引发了一场有关新闻摄影伦理道德的争论,使多年来只强调摄影师采访权利的中国新闻摄影界也开始承认被摄者的权利。(注19) 对照片著作权保护是目前我国传播摄影中法律最为完善的部分。1991年我国著作权法正式实施,使我国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有法可依。1992年我国先后加入了《泊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更使我国对照片著作权的保护向国际标准化发展。令人疑惑不解的是一方面媒介为刊登的照片受到起诉,被要求成千上万的赔偿; 另一方面大小媒体继续明日张胆盗用照片,近一两年来更是借助网络时代公然将照片“扒”到国外去,使盗版侵权活动达到了登峰造极前所未有的程度。此外,鉴于目前我国摄影师在其受雇工作期间与受雇单位基本没有签订明确的著作权合同条款,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摄影师与其工作单位之间将会出现许多照片著作权归属的法律纠纷。 尽管我国尚无新闻立法,但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已有越来越多可以界定新闻报道权力与义务的法律条文见诸于各式各样的法律中。在采访中尊重被摄者的权利,并有效地自我保护也已成为下个世纪摄影师在工作中的实际需要。 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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