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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法律的摄影师-引子
2006-9-16 10:40:02 曾璜、黄文  大旗网


    武汉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国卿在育才小学与长江航运报官司的二审法庭调查中,有一段发人深思的话:"我国法律对滥用诉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尚无赔偿的规定,于是乎一篇报道见报,即便不是批评:某个具体的单位或个人,却总有人来对号入座,动不动打官司,反正只需要20元诉讼费,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撤,败诉了也仅20元的代价……而被告就苦了,不论胜败,其结果都是元气大伤,落个里外不是人的可悲结局。" 
这就是中国摄影师、摄影记者必须面对的现实,而在我国新闻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摄影工作者避免陷入法律纠纷的惟一途径,就是去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并学会使用法律来保护 自己。那么,涉及传播摄影的法律条文都有哪些呢?规定摄影师及被摄者各自权利与义务的那条"线"又在哪里呢?
1 刘一昕,《中国青年报》,1993年2月14日,第五版,《巩俐状告记者未遂,终成欢了局》。
2 《北京青年报 - 新闻周刊》,1993年4月6日第4、5版。
3 赵亚欣,《中国文化报》,1992年12月27日,第一版,"崔……喊>一书激怒崔健"。
4 马连根,《中国摄影报》,1992年10月16日,第三版"要价一亿元的肖像权官司"。
5 大夫,《羊城晚报》,1993年2月12日,第二版,"刘嘉玲肖像官司庭审纪实"。
6 金涌,《人民摄影报》,1992 年3月25日,第五版,"艰难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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