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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法律的摄影师-引子
2006-9-16 10:40:02 曾璜、黄文  大旗网


 
    一) 拿错"权杖"与告官扬名 
    关于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quot; 
    关于名誉权,我国宪法第38条中有"禁止任何方式进行……诽谤……"的论述。同时,民法通则第101条阐明:"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说:"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这段阐述同时涉及到公民隐私权问题。
    所谓姓名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有如下论述:"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至于版权亦即著作权,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 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获得报酬等权利。" 
    在了解了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及版权的基本法律条文之后,我们不难看出本文开头叙述的一些案例中出现的投错"衙门"告错状情况:
    先以张艺谋、巩俐状告中新社摄影记者蒲莉一案为例。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书还没出版,侵权的事也就没有发生"而未予受理(在法律上,已成为事实的事件才可能被追 究)。实际上,从民法通则中有关的条文来看,蒲莉出书也构不成侵犯张、巩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以至于被告的律师忿忿不平地喊出:"他们不懂法!" 
    再来看看崔健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与赵健伟一案,据《中国文化报,报道,该报记者询问崔健,《崔健在一无所有中呐喊》一书是怎样侵犯他的肖像权的。原告回答道:书中的前几页用了几张我的照片,照片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只是旁边加的文字很要命。有一张照片是我将两脚搭在椅背上休息的形象,旁边用的文字是"操场你大爷"。还有一张照片是我手拿小提琴身穿单棉衣站在那里,旁边的文字?quot;瞧那德性,整个小痞子’的感觉’。诸如此类把我的形象全毁了,我不愿意我的公众形象是痞子。 仍然是《中国文化报》在1998年3月26日第二版一篇题为《超级模特如何保护肖像权》的报道中,提及著名模特陈娟红对他人侵犯其肖像权的理解之一是:把她的照片刊登在一些内容不健康的杂志封面上,有损于她的形象。其实,崔健和陈娟红在这里想要保护的并不是他们的肖像权,而是公众形象,是名誉权。而天津市民胡风林在与《健康文摘》的官司中称"舞姿、发型是我创出来的,虽没有专利,我认为是无价之宝","国内外都没有,文摘杂志社已向国外转版了"。 我们姑且不论胡的说法是否合理,但她实际上要求保护的是其舞姿、发型的著作权,却告到肖像权上去了。 
    除了由于人们对法律条文认识不清而造成的问题而外,与名人或传播媒介打官司正日渐成为一些精明的商人提高自己企业知名度,推销其产品的捷径,凭借传媒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打官司制造新闻效应,无论最后是输是赢,都能在社会上引起轰动。不久前,某企业以一著名书法家的真迹为摹本,拼凑成该企业产品名称用于商标之中,并特意把商标样本寄给该书法家,希望书法家以侵犯著作权为由,与企业对簿公堂,从而藉此提高企业知名度.孰料,该书法家始终对企业的行为保持沉默.企业没有当成被告,居然颇觉遗憾.
    而在刘嘉玲肖像权案中,尽管汕头雅丽丝化妆品公司是无意中被拉上被告席的,但其经历却很能说明问题.早在1990年该公司第一批产品上市时,厂家就使用了刘嘉玲的肖像作为商品包装图案,但该企业没有什么名气。直至1992年7月,刘嘉玲诉讼该公司侵权之后,雅丽丝的产品一夜之间在全国各地供不应求.虽然刘嘉玲的索赔金额高达100万元人民币,但该公司总经理邱森沛却对《羊城晚报》的记者说:"现在全中国都知道有个雅丽丝了,所以我对这场官司的输赢并不在乎,只要我们的产品供不应求,销售额蒸蒸日上,这就是打赢了?qu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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