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法律的摄影师-引子 2006-9-16 10:40:02 曾璜、黄文 大旗网
1988年,武汉市育才小学状告《长江航运报摄影记者周江平"以新闻图片侵害名誉权",希望通过法律保护学校声誉。 此案经过三年审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27日宣布:维持一审判决周江平的照片"不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被告胜诉. 1990年天津市民胡风林称:天津《健康文摘,杂志90年第四期封二上刊登的照片"老年迪斯科"中有她的形象,因而该杂志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原告提出:被告应赔偿其经济损失一亿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结果,胡风林在一审败诉后再次上诉,继而又撤诉。 1992年7月,香港影视歌星刘嘉玲在上海发现汕头雅丽丝化妆品公司使用其肖像作为产品包装,遂与汕头雅丽丝公司及同此事相关的上海两家大百货公司和两家香港公司对簿公 堂。她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肖像权,并为此索赔100万元人民币。此案在1993年2月9日开庭审理后,经庭外调解,以被告承认侵权,并自愿补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解决。 1992年11月25日,中国著名摇滚歌星崔健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及《崔健在一无所有中呐喊》一书的作者赵健伟拉上被告席,他以被告未经本人允许便使用其照片并以低级庸俗语言作为照片说明为理由,指责对方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1992~12月,广东省顺德县农民潘鸿忠作为原告,与四川乐山市文物保护研究所等6家单位打起版权官司,潘鸿忠指出:诸被告未经本人同意,非法翻版、大量出售他拍摄并题记的照片,且未予署名,此举侵犯其照片的版权,被告应为此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12万元.此案目前正在调查核实之中. 1992年12月6日,中国著名电影导演张艺谋、演员巩俐对《张艺谋巩俐,大胆地往前走》一书的作者、中国新闻社摄影记者蒲莉提出起诉,该书侵犯其姓名权及肖像权.法院认为,由于该书尚未出版发行,未造成侵权事实,故未予受理。 1993年2月22日,中国摄影家协会副主席吕厚民和新华社高级记者侯波向法院起诉,告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1993年毛泽东挂历中,未经作者同意即使用了吕和侯所摄照片,且没有向作者支付稿酬,也未注明拍摄者及供稿者,侵犯其摄影作品之著作权,此案以青海人民出版社书面道歉并对原告予以相应经济补偿而告结束。 1993年3、4月间,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徐勇委托律师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状告中国金融电脑编辑部出版发行的《’93胡同印象》侵犯其著作权,徐称,该挂历中全部 六幅摄影作品均出自他的摄影集《胡同101像,,且从形式到内容都与1992年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挂历(胡同印象)相同,只是规格、编排顺序有所差别,六幅作品均无作者署名,作者至今未收到一分钱稿酬.该挂历下方都刊有国内著名电脑公司的名称和介绍,当徐前往中国金融电脑编辑部交涉时,对方以选择图片到制版,印刷均由编辑部全权委托香港一家印务公司办理,与其无关为由,不承认侵权。无奈之下,徐不得不诉诸法律。 一时间,名人告,告名人,记者告,告记者的事令人眼花缭乱,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版权)这些曾经与人们日常生活相去甚远的名词变成了当今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在各种传媒连篇累牍的报道中,案件的当事人成为众目睽睽之下的新闻人物。毋席置疑,这些发生在传播摄影领域的法律纠纷表明了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正在觉醒,20世纪90年代的今天,人们已经开始学着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各种权利.然而, 许多传播摄影师对有关法律规定的模糊认识,不知自己拥有何种法律权利,不能逾越哪些法律规章,因而面对来自各方的指责、威胁甚至控告无所适从。加上公众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在使用法律武器的时候难免找错了方位,拿错了"权杖",而"生拽传媒去告官"的事情也屡有发生,作为当事人的摄影工作者常常处于迷惘和困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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