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摄影理论 佳作欣赏 新闻中心 创作导航 摄影器材 摄 影 师 影赛影展 艺术人像 图片博客 烽火台

摄影理论

*浅谈相机 浅谈摄影 浅谈思考
*户外摄影技巧
*如何解决著作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用镜头推介大美青海
*逝者如斯--纪念吴寅伯老先生
*剩下的只有照片
*清翠独言奇--谈石广智的摄影《清
*轻重记忆
更多

佳作欣赏

*尼康国际摄影大赛11
*奔走于暴风雨后的黑礼服女子2
*扑救
*尼康国际摄影大赛10
*奔走于暴风雨后的黑礼服女子1
*阳台上的风景
*尼康国际摄影大赛9
*另类的风格 空白的自我2
更多

新闻中心

*纽约秋季拍卖会,Robert Frank作
*老年大学举办摄影展
*“以纪录的名义”摄影展开幕 
*泽普县举办的首届金胡杨杯摄影大
*新昌摄影师状告《上海壹周》侵权
*德摄影家与摄友切磋技艺
*虚构 探索摄影的各种可能性 庆摄
*市信息化办组织全办干部职工摄影
更多

创作导航

*约会蛟河 感受秋天的童话
*喀纳斯伊犁草原鲜花10日深度旅行
*天山风光伊犁,昭苏,天鹅湖10日
*喀什喀纳斯VIP商务旅行11天
*北疆精华自驾狂野激情19天计划
*大漠胡杨南疆民族风情专线(15天)
*喀纳斯金秋国庆摄影专线
*南疆大漠胡杨热烈风情 9 天摄影创
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摄影理论>专家论坛>曾 璜>正文

面对法律的摄影师-著作权(版权
2006-9-16 10:28:47 曾璜 大旗网


    在这里可以明确一点的是,无论摄影作品是否"职务作品",也无论其著作权归属如何,摄影师拥有所拍照片的署名权。这一点是勿庸置疑的。在法律上,署名权是不可转让的。
    对于摄影师和传播媒介来说,照片的"合理使用"又是一个必须了解的概念。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将其作品用于以教育、新闻报道、科学研究等非营利为目的的出版活动中。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中就详细列举了12种被法律认可为"合理使用"的情况。不过,目前我国尚未听说诉诸法律的与合理使用有关的照片著作权法律纠纷。
    在西方,法庭一般以照片的商业价值受到损害的程度来判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非营利"、 "以教育为目的"等是照片合理使用的最好藉口,但也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未经许可的使用不受到法律追究。1989年,摄影记者罗杰。森德勒(Roger Sander)控告美国前总统里根之子麦克·里根将摄影师1980年在全美共和党代表大会上为其拍摄的,作为礼物送给他的照片发表在其个人传记上,是侵犯著作权行为。在法院调解下,麦克·里根支付给摄影师1000美元,并公开向其陪礼道歉。
    那么,摄影师如何保护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呢?
    在我国,摄影作品一俟诞生,摄影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对该作品著作权的拥有即自动产生.摄影师无需履行作品注册登记手续,也不需要送交样本,其著作权就受到法律保护。但在许多西方国家,摄影师必须通过某些特别机构,履行相应的登记注册手续来保护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以美国为例,摄影师在完成照片的拍摄之后必须向美国国会图书馆著作权注册办公室登记注册,并交送样片,以期得到法律保护。实际上,国内几家主要新闻媒介出版物上的照片经常为美国的华文出版物盗用,但由于国内发行机构未能将这些照片在美国注册,无法进行这些肯定打得赢的法律诉讼。 
    作为中国摄影师,在将自己的作品送往国外之前,应该在照片背面和幻灯片框上注上"著作权标志"(Copyright Notice)。"著作权标志"共包括三部分:
(1)"C"或"版权所?quot;字样,
(2)拍摄年份,
(3)著作权所有者。
    具有著作权标志的照片,即使在国外没有正式注册著作权,也能避免"无罪侵权",使照片的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
    美国的许多大新闻机构在发表照片时,除了上述三条之外,还常常附有一些解释性的说明,以保护照片的著作权。以纽约《新闻日报》(Newsday)为例,该报在送往其他新闻媒介的每张照片的后面都附有著作权标志和四点说明:
1. 此照片为《新闻日报》的财产,任何印刷制版的使用都必须得到本报同意;
2. 此照片仅可用于报道,使用一次.任何超越此界线的使用都必须得到相关者的允许; 
3. 此照片不许发通稿,不许转借和出租,不许用于广告或任何带有商业性质的活动;
4. 照片使用时必须署本报和摄影师的名。
五) 图片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种类名目繁多,如"一次使用权"、"独家使用权"、"非限制使用权"、"特定地区使用权"。。。等等。而不同形式的转让,图片的价格是不一样的,在照片买卖交易中,传播媒介和摄影师应该了解自己卖掉了什么权,还拥有什么权益,美国摄影师彼得·坎佩斯与《时代周刊》的著作权纠纷就为摄影师保护自己作品著作权树立了一个有益的典范。1985年,《时代周刊》将一张仅购买了报道使用权的照片用到为本刊所做的广告之中,摄影师彼得·坎佩斯随即控告《时代周刊》侵权。尽管《时代周刊》辩护说"杂志有权将在本刊上发表过的照片用来为本刊做宣传",但它还是付给坎佩斯高出正常价格10倍的金钱,庭外私了了这件著作权纠纷。没想到事隔一个月后, 《时代周刊》又因疏忽将仅仅购买了限制使用权的另一幅坎佩斯的摄影作品用于该刊的电视广告。这一次,当摄影师再次状告《时代周刊》侵权时,该刊付给高于照片正常价格50倍的赔款,私了此事。尽管法庭对上述两起官司均未做出什么判决,但《时代周刊》私下赔款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承认了其侵权行为。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首页|摄影师|佳作欣赏|新闻中心|艺术人像|关于摄影|专题论坛|摄影随笔|影赛影展|网络影展|

建议显示模式调整成1024x768真彩色,字体大小中。建议使用IE4.0以上版本浏览。

《中国摄影在线》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摘编,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