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法律的摄影师-著作权(版权 2006-9-16 10:28:47 曾璜 大旗网
著作权亦即我们常说的版权。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990年9月7日,中国政府颁布《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92年,中国先后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白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使得中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然而,摄影自身的特性决定了照片既可以是具有创造力的作品,也可以是毫无独创性的简单拷贝,因此,人们对是否所有照片均拥有著作权产生了争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具有著作权的照片所下定义是"一切摄影作品及以摄影方式表现的其他作品"。而有些国家的版权法则"只保护带有艺术性质或文献 性质的摄影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讲析9第75页: 《著作权的概念及沿革》,郑成思著》)。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对摄影作品做出明确的定义,但从著作权纠纷案例来看, 法律所保护的是那些具有创造性、艺术性的照片。 一)形形色色的侵犯照片著作权事件 :尽管目前我国在版权问题上已经有法可循,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传播媒介有意无意侵犯摄影师照片著作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除了我们在本文开头举证的几起版权纠纷案件之外,还有大量并未闹上法庭的侵权事件: 例一,北京一家颇具影响的杂志使用一幅由新华社记者拍摄的李鹏总理访问越南的照片,署名时冠以"本刊特约记者摄" 字样,侵犯了新华社的署名权。 例二,1992年巴塞罗那第25届奥运会期间,首都几家发行量甚大的报纸在新华社记者拍摄的新闻照片说明后印上"本报记者摄"或"本刊特派记者摄".以至于新华社摄影部不得不一一打电话指出其侵犯新华社及摄影师署名的权利。 例三,1993年2月8日,北京一家大报为版式安排需要将新华社发稿照片左右颠倒过来使用,侵犯了著作权中保护作品完整权。 例四,香港一家声望较高的报纸在采用新华社1993年4月6日照片"北京流行"面的"时,在原说明后擅自加上"但这种廉价的’的土’却引起’贵价’的士司机的不满,日前便上街游行"一句,并在后仍署名"新华社",侵犯了新华社著作权中的作品完整权。 例五,天津市一家日用化学厂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照片用于厂家产品广告,但在广告下方注上几行小字:"尊敬的米德勒·埃里克先生,能刊用您的大作为本产品广告增色,不胜荣幸。望见到报纸后,速与本厂联系领取稿酬。届时,我们将为您提供自贵国来华的往返机票一张,并请您在中国免费旅游一周。谢谢。" ..... 在此,我们试对例五做如下几点分析: 一)首先我们假设厂家真的不是以此作为噱头吸引顾客,整个广告表明厂家已知这样做会侵犯摄影师的著作权,仍虽有在照片下有一段愿意付款的文字,但并没有改变其侵权的实质。 第二,国外摄影师用于商业广告的照片收费动辄成千上万美元。而对侵犯照片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常常是一张照片市场价格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此数额将超过厂家愿意支付的"自贵国来华往返机票"及"在中国免费旅游一周"的费用,而且,摄影师是否愿意接受这样的付款方式也是问题。 第三,鉴于这张照片中的三个人物中有一个是可辨认形象,任何人要将该照片用于商业广告,必须首先得到照片中该被摄者本人的同意。在目前情况下,厂家并不持有照片被摄者同意将其肖像用作广告的授权书,因此厂家面临被起诉侵犯肖像权的危险。倘若摄影师也不持有此类授权书的话,即使广家肯付天价,摄影师也不可能同意将此照片用作广告,否则,被摄者将起诉摄影师侵犯肖像权。为证明自己不涉嫌侵权,摄影师唯一的选择就是与厂家打著作权官司,而且还会协助被摄者追究厂家侵犯其肖像权。综上所述,这是一场厂家必输无疑的官司。 二)共享照片著作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