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数码影像作品的立体式评价体系 2006-3-5 22:08:32 (山东)於联明
第二,要正确区分数码影像作品包括的类别。 按照数码影像作品的产生途径、处理技术、技法分有这样几种:1、数码原作:系指用数码照相机拍摄后直接洗印、打印的作品;2、数字技术特技作品:完全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创作的虚拟影像作品、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辅助创作的具有特殊影像效果的作品;3、数字技术非特技作品:以计算机为辅助手段,未改变作品内容的作品。 按照数码影像作品的性质分又有这样几种:1、艺术类数码影像作品;2、纪录类数码影像作品;3、商业类数码影像作品。按照20届国展对各类别作品划分的小类,我们还可以对以上3类作品作过细的分类。 将上述数码影像的两种分类方法加以结合,根据摄影的特性,我们可以将数码影像作品的存在形态列表如下: 产生途径存在形态性质 数码原作 数字特技 数字非特技
艺术类数码影像作品 风光 ! 0 !
风情 ! 0 ! 人像 ! 0 ! 静物 ! 0 ! 动植物 ! 0 ! 社会生活 ! 0 ! 暗房技术加工影像 0 0 0 数字技术特技影像 0 ! 0 纯摄影 0 0 0 实验摄影 ! 0 0 纪录类数码影像作品 突发性新闻 ! 0 ! 一般新闻特写 ! 0 ! 日常生活新闻 ! 0 ! 新闻人物、肖像特写 ! 0 ! 文化艺术 ! 0 ! 科学技术 ! 0 ! 体育 ! 0 ! 军事 ! 0 ! 自然与环境 ! 0 ! 社会纪实 ! 0 ! 商业类数码影像作品 广告摄影 ! ! ! 人像摄影 ! ! ! 时装摄影 ! ! !
表中"!"代表允许存在的数码影像种类;"0"代表不允许存在的数码影像种类。 笔者认为,上表中带"!"的都应属于"数码影像作品"的范畴。只有用这种全面的分类方法去评价数码影像作品,才能避免评价失之偏颇。
四、 建立数码影像作品规范的评委制度: 如前所述,让篮球裁判去评判橄榄球比赛是显然不行的。让没有裁判资格的人去作体育比赛的裁判,会是天大的笑话。然而,这种笑话在我们当今的一些影展评选中却是见奇不奇、见怪不怪。对于建立影展评委资格制度,不少理论家和媒体曾进行过多次呼吁,但至今我们还没有看到有重大的举措。虽然20届国展评选中对评委按类别、特长进行了分组,与以往相比已有较大进步,但是这距离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评委制度还是相去甚远。笔者认为,要使包括数码影像作品在内的所有影展的评价工作得以在健康的轨道上发展,就必须本着"权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规范的评委制度,尤其是对于新型的数码影像作品更应该如此。笔者认为,建立规范的评委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全国影展评委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由中国摄影家协会协同人事等有关方面联合制定考试办法,分为影展初级评委、中级评委、高级评委、特级评委(或一级评委、二级评委)等级别,定期组织全国性考试,确认各级别评委任职资格。并规定,今后只有具备各级别评委资格的人员,才有权担任县、地区(市)级、省级及全国性影展的评委。各级别评委中,根据评委专长确定其准许参评作品的类别(?quot;风光、人像、纪实、广告、数码等),这种分法近似于驾驶执照中的准驾车型A、B、C、D、E等。对于参加各级别评委考试的人员必须对其学历、作品、论著、论文、某级摄协会员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并以此作为报考的必需条件。对于国内公认的极具权威的摄影专家、学者可免考参评。同时,建立影展评委的晋升考试、奖惩、报酬、职业道德等项制度。 2、建立影展评委事务代理制度。各级摄影家协会建立"影展评委事务所",具体负责影展评委的报考、组织、管理、评展事务代理等项工作。有关方面应规定,各级影展的评委会组成必须由同级影展评委事务所代理。代理的主要任务是代请评委、组成评委会、制定评选标准、评选方式、进行评选、确定并分配评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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