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作为感情的传达:托尔斯泰(一) 2007-8-7 15:54:49
如果我们认为某一活动的目的只在于给我们快乐,因而只根据这种快乐来为这项活动下定义,那末,这样的定义显然是不正确的。给艺术下定义的情况也正是这样。…… 正如那样认为食物的目的和用途是给人快乐的人们不可能认识饮食的真正意义一样,那些认为艺术的目的是享受的人们也不可能认识艺术的意义和用途,因为他们把享受的这一不正确的、特殊的目的加诸于艺术活动,其实艺术活动的意义是在它和其他生活现象的关系上。只有当人们不再认为吃东西的目的是为了享受时,他们才会明白:饮食的意义在于滋养身体。就艺术来说也是这样。只有当人们不再认为艺术的目的是“美”(即享受)时,他们才会懂得艺术的意义。把“美”(或者说从艺术得来的某种快乐)看作艺术的目的,这不但无助于我们判定艺术是什么,反而把问题引入一个和艺术截然不同的领域——即引入形而上学的、心理学的、生理学的、甚至历史学的探讨:为什么某些人喜欢这一作品,而不喜欢那一作品,为什么另一些人喜欢那一作品等等,因而使得给艺术下定义成为不可能。正像讨论一个人为什么喜欢吃梨而另一个人喜欢吃肉决无助于判定营养的本质是什么一样。讨论艺术中的趣味问题(关于艺术的讨论不知不觉地归结到趣味问题上)不但无助于我们弄清楚被我们称之为艺术的这一人类的特殊活动究竟是什么,反而会使我们根本弄不清楚这个问题。 艺术使得千百万人为它付出劳动、牺牲生命,甚至丧失道德,艺术究竟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从现有的各种美学理论中找到了一些答案,这些答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艺术的目的是“美”,而“美”是通过我们从它身上得到的快乐而被认识的,艺术享受是一桩好的、重要的事。换言之,享受之所以好,就因为它是享受。因此,被认为是艺术的定义的,其实并不是艺术的定义,只不过是用来替人们为这想像中的艺术所遭受的牺牲作辩解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替现存艺术中那种自私的享受和不道德的行为作辩解的一种手段。所以,说起来也真奇怪,虽然论述艺术的书堆积如山,但艺术的正确定义迄今仍未决定下来。原因就在于艺术的概念是以“美”的概念作为基础的。 如果把那影响整个问题的“美”的概念撇开不管,那末艺术究竟是什么呢?下面是最近的几种最易理解的、不以“美”的概念为根据的艺术定义:艺术是一种在动物界就有的活动,它是从性欲和对游戏的嗜好产生的(席勒、达尔文、斯宾塞),这种活动伴有神经系统的愉快的刺激(格朗特•阿伦)。这是一种生理的、进化的定义。还有一种定义是:艺术是通过人类能感受的线条、色彩、姿势、声音、话语、情绪而作的外部的表现(维隆)。这是实验的定义。塞利的最新定义认为,艺术是: “某种永恒存在的物象或一时发生的动作所产生的结果,这一物象或动作不但给产生者以兴奋的快乐,而且还能给一定数量的观众以愉快的感觉,而与当时所得的个人利益完全无关。” 虽然这些定义与那些以“美”的概念为根据的形而上学的定义相比有其优越处,但它们仍然很不精确。第一种定义——生理的、进化的定义之所以不精确,是因为它所谈的并不是构成艺术本质的活动本身,而是艺术的起源。那种根据对人的身体产生生理影响而下的定义之所以也不精确,是因为在这个定义里可以包括人类的许多其他活动,情况同新美学理论中碰到的一样,它们主张缝制美丽的衣服,制造芬芳扑鼻的香水,甚至烹调都算作艺术。实验的定义认为艺术就是情绪的表达,这种看法之所以不精确,是因为一个人可以靠线条、色彩、声音、言词来表达自己的情绪,但他的这种表达可能并不对其他人起什么作用,这时候这种表达就不是艺术。 第三种定义(塞利所提出的)之所以也不精确,是因为“给产生者以快乐,并给观众或听众以愉快感觉(但无利可图)的那些物象所产生的结果”,也可以包括表演戏法、体操以及其他不能算作艺术的活动,反之,许多可以使人感到不快的物象,例如诗中所描写的或舞台上所表演的阴沉和残酷的场面,却无疑是艺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