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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为感情的传达:托尔斯泰(一)
2007-8-7 15:54:49  

9.ART AS COMMUNICATION OF FEELING: 
LEO N .TOLSTOY 
艺术作为感情的传达:托尔斯泰 
《什么是艺术?》 
美学上所有的“美”的定义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基本观点:第一种认为“美”是一种独立存在的东西,是绝对“完善”的表现之一,而绝对“完善”是指观念、精神、意志、上帝;第二种认为“美”是我们得到的某种不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快乐。 
接受第一种定义的有费希特、谢林、黑格尔、叔本华和研究哲理的法国人库赞、如夫拉、拉维松等人,第二流的美学哲学家这里就不提了。现代大部分有教养的人也都赞同这种客观而神秘的“美”的定义。这种理解很流行,特别是在老一辈人中间。 
第二种对“美”的理解认为“美”是我们得到的某种不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快乐,这种理解主要流行于英国美学家中间,但也为我们这个社会一半人所接受,主要是比较年轻的人。 
由此可见,“美”的定义只有两种(此外不可能有别的结论);一种是客观的、神秘的,它把“美”的概念同最高的完善,即同上帝融合为一,这是一种幻想的定义,没有任何根据;另一种定义则相反,它是简单明了的、主观的,认为凡是讨人喜欢的东西都是“美”(我不给“喜欢”一词添加“没有目的、没有利益”等字样,因为“喜欢”一词本身就意味着不计较利益)。 
一方面,“美”被理解为某种神秘的、很崇高的,可惜并不明确的东西,因而它包含着哲学、宗教和生活本身,例如谢林和黑格尔的定义就是这样,他们的德国继承者和法国继承者的定义也是这样;另一方面,应当承认,按照康德和他的继承者们的定义,“美”只不过是我们得到的一种特殊的、无私的快感。这样“美”的概念虽然好像很清楚,可惜也不准确,因为它扩展到另一方面去了,即把由于饮食和接触柔软皮肤所得到的快感也包括在内,例如瞿渥和克拉利克等人就持这种看法。 
的确,如果追溯一下“美”的学说在美学中的发展,那就可以看出,起初,即从美学初创时起,形而上学的“美”的定义占有优势,可是年代越近,那种实验性的、在最近几年来带有生理学性质的定义就越加明显,于是甚至出现了像维隆和塞利那种企图完全避开“美”的概念的美学家。但这种美学家成就很少,大多数民众和大多数艺术家与学者,仍坚持大多数美学著作对“美”所下的那种定义,即:或把“美”看成一种神秘的或形而上学的东西,或把“美”看成一种特殊的快乐。 
那末,在我们这个社会和我们这个时代里,被人们用来给艺术下定义而顽强坚持的那种“美”的概念,实质上究竟是什么呢? 
从主观方面来说,我们把使我们得到快乐的东西称为“美”。从客观方面来说,我们把外界存在的某种绝对完善的东西称为“美”。但是我们之所以认识外界存在的绝对完善的东西,并且认为它们完善,只是因为我们从这些绝对完善的东西的显现中得到某种快乐,所以,客观定义只不过是主观定义的另一种表示而已。实际上,这两种对“美”的理解都可归结为我们所获得的某种快乐,换言之,凡是能使我们喜欢而又不引起我们欲望的东西,我们都认为它美。在这种情况下,艺术科学自然不会满足于根据“美”来给艺术下定义,即根据使人喜欢的东西下定义,而应探求一个普遍的、适用于一切艺术作品的定义,以便根据这样的定义来确定各种事物是否属于艺术范围。但是读者在我前面援引的美学理论的摘要中可以看到,这样的定义是没有的,如果他能费心读读这些美学文集原著,那末,这就更加清楚了。想为绝对的“美”下定义的一切尝试(认为“美”是对自然的模仿,是适宜,是各部分的协调,是对称,是多样化中的统一等等),所得到的不外乎是以下两种结果:或者是什么定义也没有下,或者所下的定义只不过是指某种艺术作品的某些特点,而远远包括不了被所有的人当作艺术看待的一切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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