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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摄影作品的委托创作------[侯建江]
 
11-05-30 16:27:50    中国摄影家协会   侯建江   admin   加入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特定范围内免费使用,这里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如果拍摄前双方约定艺术照片的著作权由消费者享有,则影楼今后不得再对这些摄影作品进行复制、发行等商业性利用。第二,该艺术照片在摄影师和影楼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遵循职务作品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无约定,则创作物属于一般职务作品,摄影师为作者;如果影楼与摄影师之间就著作权的归属事先有约定,则按照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影楼可以成为著作权人,但摄影师享有署名权。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民间商业活动的持续繁荣,摄影作品委托创作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多,有关当事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签署协议的重要性,在合作前就明确创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既可以约定著作权部分转移,也可以约定著作权全部转移。在部分转移的情况下,还要约定著作权行使的范围以及行使的期限,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仅限于该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
    (作者为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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