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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权是什么?———梦露照片案解析
2007-9-11 10:09:39  中国摄影报


    公开权的客体主要是具有识别性的人格因素,如姓名和肖像,但不止这些,只要是自然人所独有的他人能将其与此人联系起来的因素都可成为公开权的客体,如声音也可以是这样的人格因素。
    公开权的原始主体只包括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人能拥有公开权是一直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名人才享有公开权,而普通人只能享有隐私权。该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名人所拥有的知名度大多是靠他们长期的努力奋斗与辛勤劳动才积累起来的,因而名人拥有收获其努力的报偿的权利,公开权强调的是名人的人格因素所带来的商业效益,因而公开权对于名人更有意义。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的自然人都有公开权,这一观点为美国多数法院所主张,成为一种通说。该观点认为从被告对原告的商业利用中可推论出来原告的人格对于被告而言具有商业价值,否则被告不必对其进行商业利用。
    (二)关于公开权有关规定的差异
    在美国,公开权是由州法律进行规定的,有些州没有规定公开权,而是以侵占或者虚伪陈述的理念来规制对名人的人格因素进行商业利用的行为。在规定了公开权的州中有一部分州规定赋予继承人继承死者的公开权的权利,另一部分州则规定公开权只能在生前行使而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公开权。
    在美国,现在有16个州明确将公开权规定在州法律中,加利福尼亚和纽约州也在其中,加利福尼亚州在1985年制定了《名人权利法案》,规定继承人可以在被继承人死后70年继承其公开权,而纽约州规定公开权是不能被继承的,只能是由死者在其生前行使。所以本案最为关键之处在于梦露去世的时候到底是纽约居民还是加利福尼亚居民,如果她被判定是纽约居民,那么任何公开权都会在1962年随着梦露的去世而消失殆尽,如果她是加利福尼亚(她的诞生地)居民,公开权可以保留70年。

    四、版权与公开权和版权与肖像权的“两大冲突”

    在美国,由联邦版权法来保护版权,而公开权却是由各州法律自己决定是否保护以及怎样保护。在本案中,版权继承人主张自己继承的梦露照片版权,遗产继承人主张自己继承的梦露公开权,当二者都行使自己的权利对梦露的照片进行商业利用时,必然会产生冲突。在这个时候,就要看美国关于联邦法与州法产生冲突时是如何去协调和取舍的了。如果梦露去世时是加利福尼亚人的话,安娜的公开权主张得到支持,遗产继承人会主张版权继承人不能对照片进行商业利用,也就是州法律创造的一项权利会贬损联邦法律创造的版权,这是不妥当的。当然,如果梦露是纽约人的话,一切问题都会简单很多。
    因此,该案不仅仅涉及到梦露去世时的州籍,州与联邦之间的法律冲突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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