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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拍卖中几个法律问题的辨析
2008-1-19 10:08:48  中国摄影家协会


  著作权又称作者权或版权,是指人们对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作品的一种专有权利,是对人类智力成果予以法律保护的方式之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共同构成知识产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是一种精神权利。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属于作者专有,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根据《著作权法》,涉及摄影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项权利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著作权人对摄影作品享有使用、收益、转让的权能,是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内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拥有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其他权利等多种使用权,同时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这些权利,或者全部、部分转让这些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有些摄影师看到自己的作品被别人拿去拍卖很是恼火,认为这是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其实,如果当初摄影师将自己拥有著作权的照片转让给了别人,那么这幅作品的著作权确实依然属于该摄影师所有,但是就这张照片本身来说,著作权不能对抗物权。该照片现在的所有者完全可以将该照片展览、拍卖,当然这是建立在合法取得该照片的基础之上的。
  摄影师本身是照片的所有权人,他因各种不同的缘由把作品交给某单位时是否放弃了照片的所有权呢?这要根据当时的规则来确定。如果交给某单位时已经放弃了所有权,那么接受作品的单位就有权利处分这些照片。最终买这些照片的人自然也就是该照片的所有权人,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摄影师作为照片的所有权人,他把作品交给某单位时没有放弃照片的所有权,接受单位没有权利处分这些照片的话,这些照片被没有处置权的单位转手卖给了其他收藏者,那么就有两种情形出现了:
  第一,假设收藏者不知道这些照片的所有权是归作者所有,不知道某单位没有这些照片处置权的话,那么他就属于善意取得。在这种情形下,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此时,摄影师没有权利向收藏者索要自己的照片,但是摄影师可以向没有处置权的单位索取赔偿。
  第二,假设收藏者知道这些照片的所有权是归作者所有,知道某单位没有权利转让这些照片的话,那么他尽管支付了费用,也不属于善意取得,法律并不保护他的权利。摄影师有权向收藏者索回自己对于照片的所有权。怎样证明他知道呢?可以参考他当时发表过的言论等等。
  当然关于善意取得的问题有点儿复杂,这里面还可能有诉讼时效等问题,而关于某些特定时期的具体案例更是复杂。关于照片著作权的追续权 所谓著作权的追续权是指,如果当初著作权人以非常低的价格卖出了作品,该作品的所有人如果再次出售该作品获得利益的话,那么著作权人有权分享其中的一部分。这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而制定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在不同的国家,规定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规定了著作权人对于艺术作品的追续权。也就是说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原件每一次售出以后的财产增值部分都有提取一定比例的权利。即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原件被售出以后,如果受让人又转售给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所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就该作品增值金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无论该作品转卖次数如何及辗转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价比购买价高,原作者就有提取其中一部分的权利。
  在英美法系,以前是不承认追续权的,但是目前英国已经开始承认并实行了这一制度。目前在美国还没有追续权的规定,这也是美国文化艺术品市场繁荣的重要原因之一。
  尽管中国的著作权法倾向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且许多法律专家呼吁增加追续权条款,但是至今我国法律依然没有此项规定。因此,目前在我国,作为著作权人的摄影师一旦将作品销售,就不能再从摄影作品的增值中获得收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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