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拍卖中几个法律问题的辨析 2008-1-19 10:08:48 中国摄影家协会
2006年底华辰影像拍卖的成功运作让许多人对中国图片市场有了更多期待。在这种热烈的氛围中,我们应该意识到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图片市场首先要熟悉市场规则。对于摄影师来说,需要重视的除了进入市场的一些程序性和技术性的规则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了解与图片市场相关的法律问题。在照片拍卖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比较多的,一般来说可能集中在物权、著作权、肖像权等问题上。关于照片中人物的肖像权 很长时间以来我们看到,凡涉及摄影作品肖像权的法律纠纷中,绝大部分的官司都以摄影师败诉而告终。这为许多摄影师敲响了警钟,以至于一位很有名的摄影师在接受采访时,放出这样的狠话:“只要照片中有人物就一定要签署肖像权授权书,连亲爹亲娘也不例外。” 摄影作品中的肖像,是被摄者(法律上称为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的形式在客观上再现所形成的。作品反映着被摄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肖像可以是普通的人像照片,也可以是艺术摄影作品,而肖像权是被摄者(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包含着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公民的肖像权主要表现在肖像制作的专有权和肖像使用的专有权两个方面。公民的肖像享有专有权,即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及对于肖像的制作专有权与使用专有权。这种肖像的制作专有权表现在: 1.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合法需要,通过摄影或其他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3.公民有权允许他人通过摄影或其他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 肖像的使用专有权表现在: 1.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与财产上的收益。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公民有权无偿或有偿地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被摄者(公民)对自己的肖像除了享有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外,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肖像进行毁损、玷污。当公民发现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自己的请求得不到满足时,肖像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目前,国内在摄影作品的肖像权问题上产生的法律纠纷已经很多,侵权案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2.以侮辱等非法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3.超出肖像权人的授权使用范围。 4.超出肖像权人的授权使用期限。 在新闻摄影、报道摄影中还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也就是说,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公民的肖像时,即使未经本人同意,也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比如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如各级领导人外出考察、参观的照片;著名学者的演讲;运动员比赛的图片都属于这类。 另外,为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亦不构成侵权。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仅仅限于有限的几种情况,我们在探讨建设图片市场时绝对不能忽视肖像权这个问题。目前,我们进入图片市场参与拍卖的照片很多都涉及到特定时间、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人物图像。这些历史照片在拍摄的时候,是不是获得了肖像权人的同意?进入拍卖公司是不是经过了肖像权人的许可?这些都是问题。特别是那些特定时期的历史照片,很多人依然健在,他们似乎不会希望自己在特定时期的表现被再次暴露于大众的眼光之中,他们似乎也不会允许自己的形象被当做拍卖品。就拿李振盛拍摄的《虔诚者》来说,如果照片中的主人公与摄影师和拍卖公司打官司的话是一定能够胜诉的。 解决肖像权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与被摄者签署一份《肖像权授权书》,明确肖像的使用范围。得到了肖像授权的图片才能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关于照片的著作权与物权 在图片市场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图片代理公司、拍卖公司起着很大的作用。对于摄影师而言,想要让摄影作品进入市场,首先必须保证自己对于准备出售或者拍卖的照片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这一点几乎是毫无疑问的。对于照片的拍卖市场而言,我国的《拍卖法》更是明确地规定了“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是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拍卖法》第六条)同时,“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拍卖法》第二十七条)也就是说委托拍卖照片的人应该拥有照片的物权,并且有责任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但是,对于照片这样一种特殊的商品,不仅涉及到物权问题,而且涉及到照片本身的著作权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