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008-5-9 10:04:25 新浪房产
新闻发布会现场
江苏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肖泉
江苏省建设厅厅长 周岚
5月8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出台《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
确立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
《意见》明确了我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目标任务,提出到2008年底,对人均建筑面积l5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到2009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到20lO年底,全省筹集廉租住房不低于3.6万套,累计建设经济使用住房15万套以上,城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基本完成重点片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任务,基本实现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
会上,省建设厅厅长周岚做重要发言,她指出,为认真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省政府组织省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题调查和研究,多次召开会议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经过充分调研和认真讨论,5月5日,省政府正式下发了《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可以说,《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深切关怀,体现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住房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此次《意见》的正式出台,有几大亮点值得关注。
确定省内各地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首先要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科学制定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了苏南和苏中地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l5平方米;苏北城市2008年低保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2010年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其次要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省财政部门明确表示,今年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拿出10%用于廉租房和经济使用房的建设,为保障提供资金支持。
经适房供应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面积60平米左右
《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且严格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积极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
《意见》着力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快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继续实施小区出新综合整治,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并重点提出了要积极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具体为,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以合理的租赁价格提供给具备条件的新就业人员租住。具体细则在进一步研究中。
加大限价商品房建设力度
限价商品住房按照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建设,套型面积标准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供应对象为城镇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中等、中低收入家庭,一定时间内不得上市转让。
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
从2008年起,省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年度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文/许辛) |